(2014)西执字第1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合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合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8作出的(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4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42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从201210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823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2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合展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