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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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责令被执行人搬离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将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租金1.9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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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谢 建 军
审 判 员 岩 永
代理审判员 王 世 福
二O
书 记 员 舒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