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3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117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3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责令被执行人搬离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将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租金1.9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3117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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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