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个体户,湖南省祁东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个体户,湖南省祁东县人。

被执行人;玉某,女,农民,云南省勐海县人。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玉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7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玉某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玉某已被执行死刑,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7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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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一 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