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 昆明晓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南国明珠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职务:董事长。

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13)景执字第288昆明晓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双版纳南国明珠演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景洪市人民法院在长期未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2013628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昆明晓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晓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

景洪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交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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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谢 建 军

0 一 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