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恢字第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
负责人:方某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刀某某,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特殊资产经营部客服经理,代理权限:特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市康乐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昆明市康乐服务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康乐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07.87万元、复利44万元(利息计算至
终结本院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云
审 判 员 谢 建 军
审 判 员 岩 永
二O
书 记 员 王 世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