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恢字第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

负责人:方某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刀某某,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特殊资产经营部客服经理,代理权限:特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市康乐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昆明市康乐服务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康乐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114作出的(1997)西经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872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4317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317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07.87万元、复利4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4228止)、差旅费1.35万元、诉讼费2.1595元、执行费2.8562元,共计218.236万元,被执行人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借款66.3567万元,剩余款项未付。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1998114作出的(1997)西经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