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47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被执行人詹某某,系景洪帝豪娱乐会所业主。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詹某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1015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8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600元,负担诉讼费1223元、执行费119元,共计15942元。被执行人詹某某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31015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