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46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系景洪黄金海岸娱乐会所业主。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今天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1015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8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350元,负担诉讼费1585元、执行费176元,共计20111元,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31015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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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