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45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45

 

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景洪市蜂鸟娱乐会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景洪市蜂鸟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1015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8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85日立案执行。

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8800元,并负担上述费1644元、执行费18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景洪市蜂鸟娱乐会所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31015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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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世福

一四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