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4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执字第41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慧明,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514作出的(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72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8775元,鉴定费50000元,执行费38288元,共计3627063元,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514作出的(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谢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世福

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