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人云南农垦集团西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段某某。

申请人云南农垦集团西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526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云南农垦集团西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717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717日立案受理。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7万元,并负担执行费1505元。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段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段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西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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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世福

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