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6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5000元,负担执行费5000元,共计340000元,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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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燕
审 判 员 谢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王 世 福
二O
书 记 员 舒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