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6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329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71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5000元,负担执行费5000元,共计340000元,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3329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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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