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刀某某,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行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100万元级利息75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100万元,按同期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自
终结本院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建 军
审 判 员 岩 永
代理审判员 王 世 福
二O
书 记 员 舒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