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刀某某,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行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422作出的(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52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100万元级利息75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100万元,按同期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自201212929013629日)及支付预期利息,从2013630日起至还清本金和利息(本金100万元,按同期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00元及执行费190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1706712元来履行义务,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3129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