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4-29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8

 

    罪犯王建国,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07831作出了(2007)思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国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1018作出(2007)普中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216作出(2010)西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819作出(2011)西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57日起2016116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2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王建国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国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116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