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6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4-29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6

 

    罪犯岩罕叫,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126作出了(2011)西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0510日起201759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2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岩罕叫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罕叫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岩罕叫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罕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109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