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4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4-29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4

 

    罪犯邹斌,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0127作出了(2010)景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斌犯组织卖淫、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110作出(2011)西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1120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邹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331日起2015531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2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邹斌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斌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缴纳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邹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531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