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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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3

 

    罪犯岩温香,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了(2010)腊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1226作出(2010)西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温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起2015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岩温香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温香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缴纳个人财产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岩温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温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