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定分止争 “艺术”的探索之路

作者 :左先路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5-01

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我们需要用漫长的职业生涯去探索和积累审判实践经验,并将这些经验用于更好的指导实践,每一次的定分止争背后,都是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不断优化。

“把我家的茶叶地还给我,你这是侵权行为。”

“1994年7月你爸就已经把这块茶叶地卖给我了,这些年茶叶地都是我在经营管理,目前健在的老人和部分村民都可以证明。”

这是一起土地经营权纠纷。原告马某与被告肖某系同乡邻里关系,1993年,马某和父母在布朗山乡自家承包地上种植4亩的茶树,肖某是马某父亲的至交,马某父亲口头上答应将涉案茶地交给被告肖某经营管理。1997年,马某父亲分家时将涉案茶地分给马某,但其常年在外务工无暇管理。2022年,马某父亲去世,后马某曾多次与肖某协商归还茶地事宜,肖某不但拒绝归还,还把茶地转租他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相关部门多次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肖某停止侵权返还茶叶地。

受案后,我调阅了卷宗,初步评估和分析了案件原因和背景,但根据此类案件的办理经验,要更快更清楚的查清事实,还得进行实地勘察,于是我把双方当事人同时约到涉案茶地。

“法官,就是这,你看这左边19行,右边11行4亩茶叶地就是我家的。”顺着原告马某的指引,我在现场发现,马某所说和诉状描述、林权证登记情况基本一致。对此,我反复对比并临摹出现场勘验草图。

情况基本清楚,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我们将庭审设到了当地村委会。庭审过程中,肖某情绪有些激动:“法官,我自1997年开始从马某父亲手里接过来就一直经营管理扩建茶叶地,直到2022年10月马某父亲去世都从未向我提出茶叶地的权属问题,现在马某才让我归还茶叶地,这么多年我付出了多少资金和心血啊……”我只能一边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一边听取各方意见,引导双方依法陈述、举证、质证。

从庭审情况来看,原告马某父亲已去世,当年其是否将茶地卖给肖某已经难以查清。从司法技术上来说,本案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规则得出判决结果,但经验告诉我们,简单粗暴的下判能暂时解决当前的法律问题,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不解,会给新的矛盾纠纷埋下隐患。因此,化解本案矛盾最好的方式是调解。

双方当事人生活在一个寨子,是多年至交关系,彼此之间以“叔侄”相称,虽无亲属关系,但也是难能可贵的情谊,我思考着,我们的调解工作能不能从这个方面“下手”。我利用和双方的“拉家常”向他们传导理念:今后日子还长,始终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古有“六尺巷”,今日更应“邻里亲”。经过法、理、情的多重劝说,双方的情绪终于得以缓和。

本案中,双方矛盾的症结并不在于土地的权属,只是针对土地上的茶叶附着物有争议。被告肖某经营管理茶地多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当然不愿意说归还就归还。对此,我建议地上附着物茶叶归原告马某统一经营管理收益,并由马某对肖某作出适当的补偿。被告肖某也表示若原告愿意作出补偿,就把茶地归还给原告。据此,原、被告双方都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马某补偿被告肖某地上附着物茶叶款1.8万元,被告肖某将茶地归还原告马某。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此次案件的顺利调解,是我们对通过案件审判“小切口”讲好和谐稳定的“大道理”的一次成功实践。审判经验在本案化解方案选择中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司法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互动、自省、抉择,让双方自愿达成、接受、履行调解协议,不仅从根本上修复双方关系,更有效降低了当事人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