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的四个内外兼修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7-14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要求我们法院基层干警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学习,不断实践,在实践中深化对变化着的、发展着的法律现象的认识和把握。所以,我们强调并努力继续学习、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学习从来就不应该是单方面的,又加之法院司法业务的特殊性,司法干警在做到“术业有专攻”的基本要求下,还必须努力拓展知识面,做到内外兼修。

宏观角度来讲,国内和国外的法律现象和司法工作情况,以及国际关系乃至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就是我们应该学习的一个“内外”。但作为基层法院的基层干警,我们更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到国内以政治经济形势、社会结构状况等为“外”,法治进程为“内的这个“内外”上,尤其强调对国情,特别是对经济情况、社会转型情况的把握,是基层司法干警的必修课。一个优秀的司法干警,不能仅是具备对法律条文倒背如流的“内家心法”,更应该具备在社会政治经济的整体形态下客观分析研究个案的“外部视野”,做到真正的实事求是。

另一个宏观“内外”,是个体法院内部事务管理的“内”和个体法院作为社会单元开展对外宣传的“外”。法院的管理和对外宣传,是领导层的工作事项,这不容置疑。在此强调的是,作为基层干警,必须在服从领导的管理安排,积极完成领导交办事项的同时,具备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要求每一个司法干警都发挥主观能动性,但更重要的是,基层干警必须遵循国家审判机关工作程序和职权序列。基层司法干警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的任何一次“自作聪明、自作主张”,都将是难以挽回甚至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失。国内媒体曝光的相关事例不胜枚举。社会公关和危机管控,以及博弈论和管理智慧等领域的知识素养,不仅是法院管理者的必修课程,也应是每个司法干警了解学习的知识。

微观角度来看,司法干警的法律专业素养与语言表达和举止礼仪,构成了一组“内外”。

这一组内外,最直接最首位最感性地保障和体现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干警只有精通法律业务,才能最基本地保证案件公平合法。一个音乐家无论词曲再动人,也做不了法律案件的专业裁判者,这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司法干警必须不断学习夯实法律专业知识,并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升华,练好“内功”。

而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是借助于司法工作者的各种具体表达来完成的。自然,司法干警无论是面对案件当事人时的语言、举止、礼仪等的感性表达还是公开于社会的裁判文书等的理性表达,都背负着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者表情语气愤怒、逻辑混乱、语言吞吐结巴,或举止邋遢粗鲁,任凭裁判文书再流利再无懈可击,也必然引起案件当事人乃至社会对司法公正、法律权威的严重质疑。司法礼仪,也该是我们讲究的“套路”。

另一个基本的微观“内外”,由干警个体身理素质为“外”与文化修为、价值取向及心理素质为“内”组成。

身体素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有健康,才能有未来”、“每天运动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的号召从来不绝于耳。司法工作者,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执行者,作为法警,没有了健康的体魄,不能“执”不能“行”,是不可能胜任司法工作的。

一般来说,司法干警在社会分工阶层中属于知识分子。但知识分子是否就必然具备文化?答案取决于对“文化”的定义和理解。我认为,文化,是在具备基本的社会交流和自然认识能力的基础之上,具备并始终保持对社会现象的同情和责任心。一个对社会底层劳苦大众没有丝毫同情心的自然科学家,不是一个有文化的人;一个对国家民族历史进程和苦难没有责任心的博物学家,也不是一个有文化的人。从这个角度来讲,文化的强大,就在于使司法干警在面对案件,甚至是面对死刑犯时,都能具备无尽的同情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因为我们坚信,只有出于同情心和责任感,才能激发出司法干警个体的生命内核动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填补所谓制度的躯壳苍白。我们有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国学文化,这是有别于法律文化的宝贵财富。

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我们只有把普遍的规律性法治建设认识同地方实际和个案相结合,把司法事业的普遍要求和自身特长相结合,才能在伟大的司法实践磨砺中使公平正义的法律之剑熠熠生辉,使风华正茂的赤子之心有做有为。

(勐海县人民法院 龙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