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解和好十余年积怨随笔有感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2-17

2016120日这一天,我怀着十分沉重,而又高兴的心情成功调解了一起兄妹之间积怨十余年的案件。当看到当事人之间拥抱在一起,痛哭的时候,我也忍不住,流下了泪水。亲情不易,人生能有多少情、多少怨、不能谅解?!

我是20151123日从政治部调到审判监督庭工作的,十多年没办案了,当我拿到原告刘远浩诉周光明、周光萍、刘钧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后,心想为什么人在困难时能共患难,在生活好的时候就不宽容了呢?人都会变老,生老病死都会遇到,亲情是血融于水的凝聚,再有仇也抹灭不了亲情这一事实。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周光明与周光萍系兄妹关系,刘远浩是刘钧和周光萍的儿子,20011220日,周光萍通过单位集资建房购得了位于景洪市曼听村<南过境路左侧>110住宿区32单元302号(原为1单元6)、建筑面积133.48m2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景<>房字第1666号(共有权人刘均,共有权证号为:<>房字第0303号,共有份额为5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景国用(2001)字第7238号,土地性质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26.30m2

2004620日周光萍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于2010年刑满释放。

刘均出具了一份落款为“刘均”、“周光萍”“200437日”的《收条》给周光明,《收条》上“周光萍”的签名系刘均书写,上载:“现将刘钧、周光萍在110住宿区一单元六号的住房转让给周光明,共收到房款玖万元(9万元),其中肆万元(4万元)已在20031224日收取,余款伍万元(5万元)今日收到,现已结清,房产权归周光明所有,房屋证等手续还未办理”。之后该房屋一直由周光明占有、使用、收益。201477日周光明据此《收条》起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刘钧、周光萍于201481日提出反诉。

景洪市法院受理后,于20148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12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位于景洪市曼听村(南过境路左侧)110住宿区32单元302号(原为1单元6)的房屋归周光明所有。二、驳回、周光萍的反诉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50元,反诉受理费1025元,均由被告刘、周光萍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周光萍、刘钧不服,于2015113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4)景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2、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占用110住宿区三栋二单元302号房产的反诉请求。3、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在上诉期间,刘钧和周光萍将自己与周光明双方争议的房屋,于201523日,卖给儿子刘远浩,2015227曰,原告取得景洪市人民政府发给该套房《房屋所有权证》,同年54日原告取得该房屋占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审法院受理后,于20153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钧、周光萍出庭参加了诉讼,当时刘钧、周光萍没有向法庭提出该房子已经转买给儿子刘远浩及刘远浩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2015426日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光明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到景洪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该套房屋物权变更登记,景洪市房地产管理处发现颁发给刘远浩的《房屋所有权证》有误,便通知刘远浩收回,于201571日在《西双版纳报》依法公告刘远浩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于2015811日经景洪市房地产管理处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给周光明。随后,2015925日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在《西双版纳报》依法公告注销刘远浩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刘远浩于20151021日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一审法院以民事审判权替代《行政许可法》授于行政机关特权登记行政权利,判决确认该套房屋所有权归被告周光明错误。州、市法院对该套房屋物权归属未查清情况下.判决确认物权归属系审判程序违法。一、二审法院判决侵害了原告享有该套房的物权及土地使用权。三被告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确认,并非因物权归属的确认。一、二审法院违反《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物权归属确认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撤销之诉诉讼请求。

本院于201511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1224830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周光萍、刘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当我接手此案,看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的事实,认为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兄妹关系,无非就是为了钱,现在周光明身体不好,常常要到医院去治疗,钱也花了不少。十多年的恩怨闹得亲情淡溥,不相往来。诉讼官司连续不断。一直斗嘴,如仇人一般。十多年了不愿意相见、面对。庭审结束后,我分别对双方做了工作,讲解法律,讲解亲情,和她们唠家庭的人情事理。并说到了本是同根生,相聚何太急。亲情重要,钱为何物,困难时期都能共患难,为什么生活条件好了,还反成仇敌,积怨这么深呢?无非是打气。你们又不愁吃,愁穿。钱多钱少身外之物,家庭和谐,身体健康,幸福平安才是最好。作为周光萍在你出事时,为了规避法律,财产转移,刘钧写《收条》将房子买给周光明。十年之后不认可。纠纷恩怨十多年,亲情淡溥。本是亲人形同路人,双方一见面就斗嘴。

对此案我认为:刘钧、周光萍诉讼到法院后感觉一审法院判决败诉了,便提起上诉。在二审上诉期间又将争议的房屋过户转买给儿子刘远浩。房地产管理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房产证给刘远浩。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钧、周光萍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周光明去景洪市房地产管理处办房产证时。景洪市房管理处发现办错了,要求刘远浩交回,未交。便于201571日公告刘远浩持有的《房产证》作废。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925日在西双版纳报公告刘远浩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该案的当事人为了房产证,双方已经反目成仇,恶语相互辱骂。

目前,刘远浩于201614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景洪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对刘远浩景房权证字第00126842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反复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细心观察她们的心里波动。心里为他们这样做不值。庭后,我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说服。在2016120日最终用真情打动了双方当事人,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刘远浩、周光萍、刘钧、周光明一致确认,本案涉诉房屋的产权归周光明所有。本协议签订付款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景洪市勐海路10号(110住宿区)32单元的房屋提起任何诉讼,现已经提起的所有诉讼均应撤诉。2、周光明一次性补偿刘远浩人民币10万元,该款于2016216日前付清。如周光明未按期付款,应向刘远浩支付违约金3万元。”

双方作完笔录签字后。周光萍张开双臂抱着嫂嫂痛哭起来。双方拥抱相互和好的这一幕,真是让人感动,感慨万分。十年的恩怨,倾刻间化为和气。握手言和。周光萍激动的说:“嫂嫂,这么多年我很想哥,他病成这样我真的想去看,但就是这纠纷,我一打电话,他就骂我。我也很生气。今天感谢法官能耐心给我们做工作,给我们有这个平台,才使我们的案子告一段落。我们真的很累呀!”

何丽琼说“你和你哥是亲兄妹,他病成这样,你们不管,我作为他的妻子,也不愿意看你们这样呀。希望这次纠纷解决好了,就不要再有什么事情发生了。我也会静心照顾好你哥哥的,他身体太差了,我很难过…….

最后,我把他们送出了法庭,目送她们双手挽着走出法院大门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

    201622日周光明妻子将10万元人民币交到法院,周光萍、刘钧收到钱后,当场写了收条,递交了撤诉申请。目前,该案已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和好了,多年的积怨矛盾化解了,同时他们又到景洪市法院提出对行政诉讼申请的撤诉。

结案后的感想: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平息纠纷的驶者,虽然手持法锤,铁面无私,公正司法是我们应有的职责。在事实面前,分清责任,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要让每个案件在司法阳光下体现公平正义的结果,就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握手园和。作为我们法官在办理每个案件的时候,心时还是总想把案件办好,办得公平、公正,让当事人能够做到案结事了。这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研究心里学,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与当事人沟通,化解双方积怨、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使社会能够和谐共处,团结共进。

   

 

 

 

 201622

(州法院 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