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6-09


    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对社会民生的报道日益增多,公众对社会矛盾的司法处理更加关注,尤其是一些热点案件,往往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何深化司法公开,将法院司法为民工作落实到实处,成为越来约迫切的问题。 
    法院阳光司法工作的开展,给公众和媒体一个更为便捷的渠道了解司法、监督司法,也让司法工作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下,拉近了司法和普通群众的距离,充分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大家就会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劳,从而对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这往往比外在的教育和灌输更为有效。 
    公开公正的司法行为、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 司法行为更为规范, 暗箱操作的空间和机会减少,这比制度的约束更加有效。可以这么形象地比喻,司法公开就是一个杠杆,能够撬动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 
    应当看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是无法自我封闭的。只有彻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让公众更多地接近司法,司法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提高对法院的评价,有效树立了司法权威。 
    但在阳光司法的司法公开活动中,应看到可能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预防性的采取防范措施。 
    一是依法公开。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护审判秘密,注意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全面公开。当前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选择性公开”的现象,这为少数人猜测“暗箱操作”、挖掘“内部信息”甚至传播“小道消息”提供了空间。司法公开,并不是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权力,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法院要把司法公开作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 
    三是实质公开。法院司法公开,一定不能走形式、走过场,公开的不能只是“能够公开”的事项,而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群众真正希望了解的事项。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公众真正了解,并给予监督,而不能止步于法院大门之内和特定对象。 
    四是及时公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依法公开司法信息。 
    五是规范公开。要严格执行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随心所欲”的无序公开,确保司法公开规范、安全、和谐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