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 秀出风采

作者 :景洪市人民法院 段开宏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6-09


    内容提要:在“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中,我在前台参与了原告唐凌与被告西双版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双版纳青盛酒店用品行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促成各方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我旁听了杨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后,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感性认识;我在幕后准备对勐养镇中心小学与朱祥云和朱益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以案释法……在亲身经历“阳光司法工程”过程中,感受了人们眼中的法官“作秀”和“作秀”法官的酸甜苦辣。


    2012年初,我得知了省高院将举行“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后来聆听了本院领导就“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动员讲话,我院的“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拉开了大幕。
    一、我在前台  助战初秀
    我有幸参加了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第一件案件的审理,这次经历多么真切、难忘和激动人心。
    接招·备战
    李格副院长按照本院的实施方案认真挑选了案件,选中了原告唐凌与被告西双版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被告西双版纳青盛酒店用品行(以下简称青盛用品行)健康权纠纷一案。
    我作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对案件的了解逐步深入后,发现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方向、被告的特殊情况等因素,不太适合作为“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案件,但因为本院刑庭和民二庭选出的的两件案件也因不适合而临时退出,如果这一件案件再退出就导致本院的此项工作无法按照预订计划展开,所以,审判长李格统一合议庭的意见后我们不得不硬着头皮开庭。
    作为本院“百万公众看庭审,司法服务为傣乡”的开篇之作,李格带领我们进行了精心准备:
    进行合理分工,有效地推进审判工作。李格作为审判长,全面负责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置,并负责召集合议庭成员分析案情,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开准备庭,安排书记员的工作,制作庭审提纲,与相关领导及上级法院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庭审时负责主持庭审程序,并主要负责法庭调查;段开宏负责联系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参加旁听的亲友的相关事宜,制作并送达相关文书材料,负责调解工作并参与法庭调查,准备判决意见初稿,组织庭前、庭中和庭后的调解;人民陪审员唐云负责调解工作并参与法庭调查。
    深入分析案情,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阅卷和双方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接触后,我们发现原告可能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可以通过起诉物件的所有人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再就未获得赔偿部分通过劳动争议诉用人单位等多种途径来获得赔偿,对每一种情况都作了深入分析,并进行充分的预设。
    召开准备庭,充分告知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摸清原告的诉讼思路,要求被告提前提交答辩状,找准各方争议的焦点,确定审理的重点,进行证据交换。
备齐法袍、法槌、音响器材、旁听证、问卷材料等各种需要的物品。审判长李格还特别提醒合议庭成员在开庭时要有饱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法庭礼仪。
    我们的准备已经比平时细致周到得多了!
    现场·作秀
    6月12日开庭那天,开始的时候我还真有点紧张。
    因为今天是我第一次身穿法袍——西双版纳很热,平时开庭只要求穿制服而没有穿法袍。
    听到书记员宣布“请审判员入庭”后带领审判人员率先步入审判庭;
    第一次同时面对六台摄像机现场摄像报道;
    第一次接受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现场考评;
    第一次……
    “阳光司法”现场,真是作秀,但这场作秀需要相当的功底!
    因为大家不光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还关注审判人员的举手投足;不光审视庭审流程,还注意审判人员的一颦一笑;不光观察诉辩双方的表现,还留意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现场的能力……
    诉辩双方据理力争、审判员恰当控制庭审节奏、旁听席侧耳倾听、摄像师四处捕捉镜头……法庭里虽然开着空调,但我们“秀”得比在阳光下还“热”!
    庭审进行得很顺利,并查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2010年11月6日中午12时左右,唐凌为青盛用品行在医药公司内搬运货物,由于医药公司的升降机发生故障,导致唐凌受伤。事故发生后,唐凌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等费用。现原告唐凌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556762.61元。
    因为原告方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该案无法当庭宣判。
    接下来是“以案说法”环节,由审判长李格根据本案事实和案情,以案析理、以案释法,我也笑盈盈地回答了旁听人员关心的一些问题,旁听人员和审判人员的互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开庭后,各方的评论如潮水一般涌起——我们处在风口浪尖!
    作秀难啊!因为大家对我们的要求比平时要求要高得多。
    作秀难啊!因为我们平时工作时不经意间存在许多不合法、不合规范的细节,台下十年养成的陋习,要在台上这一分钟来修正是多么高难啊!
    调解·结案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合议庭营造了适度宽松的调解氛围,既给原告思考时间,又给被告回旋余地。
    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再次与原告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说,又通过代理人把相关情况回馈到被告公司的董事会……经过我牵线搭桥,几轮协调后,双方的差距逐渐缩小: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同意适度多赔一些,二被告之间的责任比例基本确定——我确信调解的时机成熟了!
    于是我放弃休假,立即投入工作中……8月27日下午,各方当事人再次坐在谈判桌前,通过我穿针引线,各方最终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原告唐凌受伤后产生的损失有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382521元。由被告青盛用品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53008元,其中52238元已支付,余款100770元于2012年9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唐凌;由被告医药公司承担60%的责任,即229513元,其中100000元于2012年9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唐凌,余款129513元于2012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唐凌。二、如果原告唐凌在后续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超过了36000元,超过部分由被告青盛用品行和被告医药公司根据原告唐凌提供的相应票据按照前述比例进行赔偿。
    至此,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第一件案件,以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而告终,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突显了“阳光司法工程”的特点,也达起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我的内心也充满了胜利的喜悦之情。
    后来,本院网站上“秀”出了我们“阳光司法工程”第一案的这一成果。
    二、我在旁听  感受作秀
    8月14日,我旁听了刑事审判庭王和、文钰和乔银远审理的杨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因为被告认罪,刑事法官让我们见识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庭审现场,审判庭给我们展示了公诉人就罪名及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和被告的质证,然后公诉人和被告又就量刑进行举证和质证。
    庭审中,我也见识了年轻的检察官严谨的作风和机智的辩论。
    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刑二庭庭长郭琼与旁听人员进行了互动,她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明白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她秀出了我院女法官的独特风采。
    宣判后,审判长王和以案释法,他给我们讲明了《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此类案件规定的几个情节、在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标准,他还聊了他们在“量刑规范化”工作中付出的艰苦努力——通过庭审和解释,他“秀”出了法庭的威严和法律的温情。
    通过这次旁听,我作为一个民事法官,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更多的感性认识,对刑事法官的工作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通过这次公开审判,前来旁听的群众了解到这类案件占了我院刑事案件的60%以上,如果当事人能够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从已判决的案件来看,判处缓刑的占到70%以上。这次刑事审判的“阳光司法活动”,通过贴近民生的“作秀”,对广大群众起到了教育和行为导向作用。
    三、我在幕后  准备再秀
    8月24日,又一次“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庭长王燕给我的任务是庭审结束后的“以案释法”,因为她是本次“阳光司法工程”勐养镇中心小学与朱祥云和朱益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主审法官。
    接到这个任务后我提醒自己:我不是合议庭成员,作为法院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不能对一个尚未宣判的案件品头论足,但我可以对群众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浅显易懂的解说。
    在旁听时,我把事先准备的内容与庭审现场进行了巧妙的结合。
    “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现场,主持人玉儿与被告代理人多次提到案由为“不当得利”,对此,我准备了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法定条件及其判断标准,并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您家的公鸡与我家的母鸡谈恋爱——谈恋爱不是法律问题,包括人谈恋爱也不是法律问题,但一直谈下去可能产生法律后果——你家的公鸡把我家的母鸡带到你家去玩,我家母鸡看到你家的沙发不错,就在上面下了一个蛋,这本来也没有什么问题。就在这时,您家十一岁的可爱的女儿放学回来发现了这个鸡蛋,她觉得很好玩,就把鸡蛋拿到厨房里,这也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她进行了加热,然后用牙齿和鸡蛋进行了亲密接触,并且把它和口水一起给咽下去了。这下法律问题来了,您儿女的行为就构成“不当得利”:(1)我损失了一个鸡蛋;(2)您女儿吃了一个鸡蛋,获得了利益;(3)您女儿吃的那个鸡蛋就是我损失的那一个;(4)您女儿凭什么吃我的鸡蛋?有什么法律依据?这个故事我还可以编下去,但我们还要讲下一个问题。
    庭审前立案庭确定的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合议庭在与双方沟通后开庭时宣布的案由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案由是如何确定的呢?我准备从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用以下这个例子来说明:有个名叫奥巴牛的人,看中了我的手机,他说打算出6666元来买,我说:“看你长得帅,你拿去玩得了。”可是,他后来因为与我讨论南海和东海问题时发生了矛盾,把我打得鼻青脸肿。我就把他告进了法院,说他买手机没有付钱要求返还手机给我,法院就会以我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确定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经过审理后,根据法庭查明我们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法院认为是赠与合同关系,就将案由变更为“赠与合同纠纷”。案由确定是法官随意确定的吗?不是。最终是根据什么来确定案由呢?法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这个司法文件来确定案由的。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怎么回事呢?我准备的案例是:刘备看中了孙权家一片名叫荆州的地,就把荆州借了过来,请了个名叫关羽的小工来种香蕉。后来关羽死了,关羽的继承人既不把收获的香蕉交给刘备,还独占荆州不让,怎么办?刘备可以起诉他,因为荆州是刘备借来的,孙权也可能起诉他,因为荆州是吴国的。荆州本来就不属于关羽,更不是关羽的遗产。正确的做法是关羽的继承人及时完整地把收获的香蕉和荆州交给刘备,因为这是关羽生前的债务,他只是居于劳务关系暂时占有刘备的香蕉和管理荆州而已。
    庭审结束时,我站了起来,但主持人还没有来得及宣布进入“以案释法”环节,旁听人员竞然匆匆地散去——我自然就没有能够上台展示我准备的通俗易懂的普法内容。
    遗憾吗?
    不遗憾!
    因为,今年的“阳光司法工程”也只是一个开头,今后还会继续;也因为,司法公开并非普通人眼中的作秀,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还因为,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还会有许许多多与人民群众亲密接触的机会,所以“作秀”的机会还很多。
    要让“阳光司法”深入审判人员的心中,浅出于审判人员的手中和口中。我们要秀出风采、秀出实力,让“阳光司法”进入人民群众的视野,还要秀出热情、秀出民意,让“阳光司法”植根于人民群众的心中!

    景洪市人民法院  段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