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释怀”成为司法理念

作者 :苏红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6-09


    长期以来,笔者一直在思考“执法公信力” 这个问题。现将思考的结果拿出来和大家交流、讨论。笔者认为:释怀是迅速提高“执法公信力” 的重要方法,让“释怀”成为司法理念吧!据此,想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自己的观点。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
    (一)“理念”的概念、特征。
    我们谈司法理念,首先要了解“理念”一词。笔者认为,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
    “理念”是指原理和信念,它是人们对某一特定的社会现象或社会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并由此反作用于该特定现象和制度本身的价值观念。如 “执政理念”,“经营理念”等等。具有以下特征: 
    1,理念具有客观基础,是由社会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先天的东西。通常是建立在其主体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历史条件之下,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相联系。
    2,理念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能够通过外在表现形式和活动反映、验证。
    3,理念是发展的,不是静止和永恒不变的。
    4,理念是相对的和多元的,而非绝对的和单一的。
    由于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程度的限制,理念有时可能是对对象合乎规律和目的的理解,有时也可能是对对象错误的理解。在司法裁判中“理念”是客观存在的,并且由来已久。中国古代司法活动,执行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公开维护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这几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前进。将“理念”一词引进司法领域来广泛地探讨、研究。
    (二)现代司法理念的概念、特征
    现代司法理念,是指主体在认识和运用司法客观规律,以改造法律世界的过程中凝聚而成的,代表正义、文明、进步与科学的司法态度、司法观念、精神、价值的总和,符合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要求的文明司法理念。具有下列特征:
    1、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客观规律与司法主观意识的统一,反映了主客观的一致性,是人们对司法客观规律探索认识的结果。
    2、现代司法理念是价值选择和规范逻辑的重合。例如,在保障个体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在司法效率与结果公正之间,在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之间。现代司法理念反映了人类对于这类问题价值取向上的共同思考和追求。
    3、历史积淀与时代精神的协调。现代司法理念是一个不断发展中的概念,而绝非是静止的和永恒不变的。它始终伴随着历史前进的脚步,而不断被注入时代发展的崭新的内容。
    (三)、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正义的理念。现代司法首先推崇的公平与正义的理念。这是建立法治信仰的基础。司法工作者自从事司法职业的第一天起,就要牢牢地把公平与正义的观念植入心中,用于贯穿全部司法活动的始终。
    2、法律权威的理念。法律权威又称“法律至上”。这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仰。法律在一个国家有没有权威?反映出该国治国策略是人治还是法治的根本区别。中国几千年的专制社会,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制定得再多再完善,也不抵君主一句“金口玉言”。形成所谓“一言可废法”的状况。我国目前法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强调树立法律权威理念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理念的教育,确保党的领导干部忠实地服从法律,模范地带头遵守法律,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执政活动,切实树立法律权威。    

    3、公开透明的理念。现代司法强调“阳光司法”,最大限度地防止暗箱操作带来腐败。既是向当事人,也是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①公开工作规则,如举证规则、庭审规则、辩论规则等等,让当事人享有平等地利用规则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机会;②事实公开,让当事人双方明白无误地知晓审判赖以认定的事实;③论辩公开,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公开陈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诉讼主张的机会;④裁判结果公开,就是要让当事人知晓裁判结果,也要让广大群众在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受到法治的宣传教育的效果。只有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等,应当适度保密,不向社会公开,但裁判结果一律公开。
    4、平等对待的理念。司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平等理念,实际上就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反映和必然要求。平等地重视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制裁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具体表现在司法活动中,一是要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平等地享有陈述自己主张、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二是要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平等地对待,不因其出身的贵贱、身份的高低、财产的多寡而有所不同。
    5、严守中立的理念。所谓中立是指法官居中裁判,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防止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审判,避免让公众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发生。
    6、司法独立的理念。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任何成员国都必须保证司法不受干扰而独立工作”、“凡司法不独立的国度则无人权”。因此,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涵之一!我国的司法独立的理念有别于西方,司法权与立法权不是并列!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一府两院”,向人大负责。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或其他团体、个人干涉”,是全社会必须树立的现代司法理念之一。
    7、人权本位理念。司法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人权保障,这是现代司法理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因此,在司法的各个方面都要体现司法对人权的关怀。在刑事方面,无罪的人,决不能受到刑法的追究;在民商事方面,将“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落到实处;在行政诉讼方面,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限制公共权力的扩张,防止其侵犯人权。
    8、司法效率的理念。当代中国流行着“迟来的公正非公正”!这就要求司法要讲究效益,对案件不能久拖不结,具有现实意义。
    9、司法方法科学理念。这个理念强调的是法律思维的方法论问题。司法裁判活动,实际上是一个从已知的事实出发,利用现有证据,推导出未知事实,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以法律评价的过程。由于司法审判是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的一种事后评价活动。因此,思维方法是否科学,推导过程是否严谨,对于裁判结果的准确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而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程度。对此,两大法系各有其侧重点,如何借鉴其长处和优点,相互弥补不足,则是我们目前要研究、探索的内容之一。
    10、司法终局的理念。司法的主要功能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之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这是个的神圣职责,是司法权威理念的必然要求。如果司法裁判不能终结纠纷。那么,尊重司法裁判,树立司法权威,让社会长治久安等,这些都不可能实现。针对当前抗诉、再审不断,生效裁判结果频繁反复,推崇司法终局的理念更具有现实意义。
    11、权力制约的理念。司法活动作为一种公权力运作,同样存在着权力固有的弱点。滥用司法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因此,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制约非常必要。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规范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使监督制约工作真正做到有序和有效,从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适用法律,不折不扣地按法律规定办案。这是构建现代文明司法的理念之一。
    12、司法文明的理念。司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反映着社会文明的水平,特别是在推动政治文明的背景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树立司法文明的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司法理念问题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目前通说的内容包括:
    ①仪表文明:法官应讲究司法礼仪,着装得体,外表大方。着法袍、敲法槌,通过外在的道具服饰传递司法公正的信息。
    ②语言文明;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时刻保持语言和表达方式的文明。不说粗话,讲“法言法语”,从而体现出法官对当事人应有的礼貌和对人格的尊重,避免傲慢、无礼!
    现代司法理念有12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优点很多,不必一一赘述。在这里只想说一点不足之处就是第“12、司法文明的理念”的内容,一是仪表文明,二是语言文明,仅此而以!让人明显感觉到太简单,很有必要进行充实。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认为:把“释怀”成为司法理念补充到这里,恰到好处!而有关让“释怀”成为司法理念的理由,笔者将作进一步说明!
    二、提高“执法公信力” 的突破口
    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很多,特别是反腐形势严峻,极易产生合理怀疑,执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而要想提高执法公信力,我们就得想办法找到突破口。笔者认为:提高“执法公信力”的突破口就是“释怀”!在司法实践中,“释怀”的方法很多。笔者觉得主要是三个方面。 
    1、聆听当事人的诉说。审判人员如果发现当事人因诉讼而产生合理怀疑,无论是诉前、诉中,还是诉后(宣判后)都要认真接待。特别是当事人收到判决、裁定等法律书之后,心中藏着诸多“合理怀疑”,有怨气!该上诉的不上诉,或者该申请再审的不申请,不按法定程序途径寻求救助。到处“信访”!对于这类人员,聆听诉说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让他们(她们)尽情顷诉,释放“怨气”,才能为后续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然而实践中,我们有的同事在这一点上的确做得不够,不但没有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让其释放怨气!而且弄不好还会引起新的不必要的误会,这种情形也是存在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加以克服,才能努力做好工作,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作出贡献!
    2、以情释怀。我们在接待涉诉信访当事人时,碰上“合理怀疑”多多,怨气多多的当事人时。在聆听诉说,释放怨气的基础之上,要好好地与之谈心,动之以情,取得初步信任,为消除“合理怀疑”打基础,只有彻底释放怨气,才能与之摆事实、讲道理。为案结事了走好第二步。
    3、以法释怀。有了聆听诉说的第一步,以情释怀,消除“合理怀疑”,释放怨气的第二步,第三步就是以法释怀,用法律对照案件事实,解释原判决的合理性,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如果发现原判决确实有毛病,需要纠正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去那个人民法院以何程序提交书面材料,形成正当的、合理的、合法的解决途径,以再审程序纠正原审错误,形成案结事了,在司法实践的例子很多。在这里,笔者想特别提醒基层法院办理的同事们,一定准确告知当事人去那级法院以何种程办理,如果说错了又会产生新的怨气。
    我们在给当事人“释怀”的时候,还要着重关注两点:一是要关注当前的社会热点,二是关注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做好了这两点,就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释怀的意义
    笔者以长期的观察、总结、研究,发现“释怀”的好处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当事人的好评。当事人“释怀”之后,消除了“合理怀疑”,释放了“怨气”,想通了,心理上平衡了。接下来的工作就好做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照法律,绝大多数人都会心悦诚服地离开,还会对接待的人员留下深刻的良好印象,给予好评。对此,笔者有自己的体会。
    2、力求案结事了,减少累诉。在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到处走访就是因“合理怀疑”而起,当我们认真聆听了诉说,以情、以法使之“释怀”以后,就能真正做到说服息诉。做好了说服息诉,就能形成案结事了,减少累诉。这是我们为之努力的目标,也是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目标。
    3、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方法。我们在努力提高“执法公信力”,最根本结果就是审判活动、判决决果要让当事人没有“合理怀疑”。只要没有产生“合理怀疑”,哪怕是对判决决果有意见,当事人就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该上诉的就正常上诉,该申请再审的就申请再审,该申诉的就正常申诉。久而久之就能获得诉讼当事人的信任,逐步提高“执法公信力”。
    同事们,请关注“释怀”这个词,让这个词成为司法理念吧。并以此为出发点去开创提高“执法公信力” 的新局面!

 

    (作者:勐腊县人民法院  苏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