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2-27

20161212035许,马某骑一辆山地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同向行驶时于发生碰擦,造成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被送往勐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分别转院至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马某受伤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李某报警后将马某的自行车移至道路西侧花坛中,撤除事故现场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因事故现场变动、中止期满时马某仍处于无意识状态且不能正常语言表达,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经查,李某的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注销,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李某的陈述,可以证实李某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交通规则行驶导致与马某发生碰擦,造成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案发后,李某虽然报警但并未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且李某还移动案发现场,致使交警部门不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故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且李某未提交证据证实马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或者具有故意的主观意识,故对马某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双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从事故现场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方面综合分析,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马某骑的自行车同向行驶发生擦碰,造成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骑自行车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未确认是否与同行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马某私自离开事故现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与马某驾驶的山地自行车相比,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危险性较大,其车辆回避危险能力也较强,在夜晚驾驶车辆时,李某未尽到仔细观察、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未及时救治马某,并将马某的山地自行车移至道路西侧花坛中后离开,导致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过错。综上,关于事故责任划分,李某在本案事故中承担60%责任,马某承担40%责任。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玉的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