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览摔成植物人 知名景区赔巨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2-27

近期,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因游客乘坐景区电瓶车游览后摔成植物人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013128日,参加全国某行业协会会议540余名成员,在某旅游公司及某旅行社共同组织下进入知名景区某植物园园区游览。12时左右,乘坐园区电频观光车的游客梅某,在观光车拐弯时突然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梅某先后被送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常德市康复医院、汉寿县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多次开颅手术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1772724.55元,包机转院交通费370000元,某植物园垫付医疗费用1753099.37元。住院治疗639天出院后,经鉴定,梅某损伤属一级伤残,需接受终身完全护理,梅某还需扶养父母及十岁的儿子。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观光车为某植物园专门为游客提供,于 2013327日经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为合格产品。经相关部门组成的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跌落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某植物园安全防范不到位,未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加装有效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检查不到位。同时伤者梅某在乘坐蓄电池观光车时,未按照车辆上标示的安全提示语要求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并认定车辆厂家在设计和制造存在缺陷,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法院认为,梅某在某植物园范围内接受其管理服务时产生损害,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梅某的损失有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后期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后期康复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282886.99元。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给付能力,判决某植物园承担90%的赔偿责任,在扣除其为梅某住院治疗期间垫付的医疗费用后,某植物园还应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101498.92元;基于梅某受伤致残给其及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