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修路亏损起纠纷 法院协商政府得调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2-24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原告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勐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补偿案件。

2009年,勐海县因矿业发展,致通行矿车较多的勐遮镇辖区内的一段公路毁损严重。后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与原告公司签订《勐海县矿业运输专用道路投资建设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由原告全额投资将毁损严重的公路修建为矿业运输专用道路;矿区企业按每吨矿产品20元向原告交纳矿山专用道路建设维护费用,原告总计收足800万吨费用后即停止收费,并将道路交回县政府管理;原告每年按收取的费用总额税后25%交给县政府。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后与8家矿区企业签订协议书,约定矿区企业在使用矿运专线通行时向原告支付每吨20元的通行费,修建的道路于20116月投入使用。自20126月起,陆续有矿区企业拒绝缴纳通行费直至全部矿企拒绝交费,原告多次找县政府协商,县政府也试图解决,但矿企认为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二级公路收费违法,仍拒绝交费。20174月,原告向县政府提交报告要求按实际投资回购,但政府表示不同意回购,原告遂于20184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由县政府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3,092,220.36元以及利息13,196,992.49元。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修建道路本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因政策以及矿业经济低迷等原因造成原告的巨大亏损,而道路已投入使用7年多时间内,给勐海县带来了交通便利,今后也将继续造福勐海县经济发展,遂建议政府能长远考虑,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便将道路的管理使用权等一并归于政府。因涉案金额巨大,时间跨度较长,合议庭经过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做工作,将本案的法律关系以及利弊透彻地向双方分析释明,原告在补偿金额方面做出较大让步,县政府也积极配合,多次开会研究本案问题,双方的分歧也在法院组织的多次调解中逐渐缩小,最终双方于2018121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县人民政府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合计31,020,000.00元分两年付清。原告未缴的营业税费按约定时间缴纳。因修建涉案道路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自行处理,与被告无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裴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