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起纠纷 法官释法终调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2-24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未雨绸缪,在开庭前深入解剖析案情,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为之后的调解作出了极大的铺垫,当事人双方接到承办法官电话后积极的配合了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

王某因朋友介绍到其肖某的坚果基地从事嫁接坚果等工作,于2017120日时对王某所做劳动量进行验收确认及对账,后肖某辩称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合同关系,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等情况下才能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所以拒付王某报酬,只向王某出具了欠条,在双方争执与隔阂不断加大之下,王某无奈之余则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判决肖某支付给王某22000元报酬及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肖某不服,上诉至中院。法官在考虑双方都是朋友的情况下,苦口婆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及疏导,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肖某愿意向王某支付劳动酬劳17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张幸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