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无证莫驾车 发生事故责难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0-26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被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二审改判认定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司机自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6929日,张某驾驶旅游大巴在小磨公路上与同向行驶的杨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局部受损,杨某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0596.77元。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745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应当承担杨某在事故中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杨某对自身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法律事实,合理支持杨某各项损失共计81258.77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张某未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摩托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发生追尾碰撞,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主观行为亦具有一定过错,可减轻张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原因力,从而确定由张某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杨某承担本案30%的民事赔偿责任。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