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0-19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唐某、杨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唐某、杨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商铺,购买价格为423213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228日。某公司于2017814日交房,唐某、杨某以某公司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审查认为某公司逾期交房系事实,应向唐某、杨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某公司、唐某、杨某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已显失公平,一审法院适当调整,予以支持违约金423213元为基数的30%的违约金即126963.9元。某公司不服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审理期间经承办人庭前向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分析案情、释明相关法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某公司向唐某、杨某支付违约金90000元,于20181012日支付20000元,剩余70000元于20181115日前支付,在调解当天某公司即向唐某、杨某支付了20000元。切实保障了诉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做到了案结事了,真正解决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玉的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