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争议的区分标准问题

来源 :西双版纳州法院 李德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争议的区分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该条规定,对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明确,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属行政诉讼案件,应按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该30日期限内,如果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立案庭应告知其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该30日期限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分两种情形处理:1、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以侵权等为由,请求另一方履行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应告知其向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案件已受理,原告坚持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2、经人民政府确权处理,未被确认享有土地权属的一方对享有土地权属一方提起侵权诉讼的,应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实体处理。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如受侵犯,其性质属于侵犯财产权,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提起诉讼,应属民事案件。对涉及土地的争议如何区分是权属争议还是侵权争议,我们认为可以这样区分: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持有的真实的土地权属证明有了诸如权利主休、权利范围等(包括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实质性的改变或对不持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当事人确认土地权属的,双方争议的实质系土地权属争议。例如,对争议地:1、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有效的权属证书(包括界限相同、包含、交叉的情形),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合法权利人的,应认定为权属争议。不应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即不确认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中哪一份有效、无效或对交叉部分予以划定。2、仅原告一方持有政府颁发的有效权属证书,原告以其权属证书所明确载明的权利范围内的土地与被告发生侵权争议的,属民事侵权争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超越权属证书所明确的范围与被告产生侵权争议的,包括原告的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权利范围不清楚、不确定,不能通过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直接确定争议地在原告的权属范围内的,应认定为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处理。3、仅被告一方持有权属证书,被告的权属证书能直接明确争议地在其权属范围内的,属民事侵权争议。被告的权属证书不能直接明确争议地在其权属范围内的,属权属争议。4、双方对争议地均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无论一方是否认可对方的权属主张,均属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还应特别注意,因权属争议案件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当然也不能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如果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不应确认。如果一方持有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真实),而另一方没有证书或证书为伪造的(不真实),应为民事争议。
  应当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文明确”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发生纠纷的”。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为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因承包地的土地权属本身产生争议的,不属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属上述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西双版纳州法院 李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