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 :西双版纳州法院 李德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关于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

  2008年以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发现一审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表现形式为,对房产等财产夫妻双方对其价值及归属有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时,一审法院径行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财产进行分割。此种情形下,对财产的分割,由于争议的财产没有具体的价格,当事人往往对认为法院裁判不公,事实上裁判的依据也不是充分。上诉至二审时,二审法院只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双方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价值,再行处理。由于二审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总价值进行了重新确定,往往会导致二审对夫妻财产重新划分,导致案件改判。
  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原则上平均分割,包括以下三种方法: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分配,双方取得各自应得份额。如2007年产普洱茶纪念饼100片,双方各得50片。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财产变卖,对变卖所得的价金进行分配,双方取得各自份额。3、价格补偿。即一方取得共有财产,给予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补偿。(注:当然具体分割时,还应考虑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并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就现阶段而言,夫妻共同财产主要表现为以下形态:1、存款、现金;2、汽车、电视、冰箱、电脑、家具等日常用品;3、房产;4、投资经营性财产,包括保险、基金、股票、债券以及在企业中的股权、出资等。对于1,2比较容易确定其价值,分割也较为容易。对于3,房产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是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原则。该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按该条规定办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2中的财产,如双方对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也可参照第20条的规定处理。对于4,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案件涉及的也不多见,在此就不再说明(可参见《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基层法院法庭版一书)。总而言之,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产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的方式确定其归属或价值。只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采取公平合法有效的方式确定,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公平合理的分割。应当说明的是,涉及分割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的案件中,亦可参照上述原则。如继承、同居关系析产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认定方面仍存在的问题,将另行说明。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由于认识不统一,实践中处理方法也不统一,争议较大,急需统一认识,请各基层法院先对此问题认真调研提出处理的方法及意见。

(西双版纳州法院 李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