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对流天气造成电力使用人触电身亡施工者、电力设施所有人及供电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8-23

【案情简介】

2003427勐腊县瑶区瑶族乡沙仁村民委员会王四新寨小组(以下简称王四新寨小组)与国营勐醒农场回洼电站职工王建荣签订一份《10KV输电线路及0.4KV照明电路架设合同》,由王建荣为王四新寨小组架设长2公里10KV高压输电线路设施,并为23户村民架设家庭照明线路设施。架设完工后,由瑶区乡人民政府、瑶区沙仁村委会、瑶区水管站、王四新寨小组及施工方组成验收小组,于200412对架设的输电线路进行验收,认定“工程符合乡村用电要求,鉴定工程合格”,并出具了验收报告,之后将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移交王四新寨小组。

2007420勐腊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王四新寨小组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由供电公司采用直供方式向王四新寨小组供电,期限自20074202008420,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该高压输电线路及照明电路设施系由瑶区乡政府及村民共同出资建设,王四新寨小组系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

20077922时许,王四新寨小组区辖内出现强对流(雷暴)天气,王四新寨小组的高压架空线路遭受雷击,高压电沿零线侵入村民家中电器设备。勐腊县瑶区瑶族乡沙仁村民委员会王四新寨小组村民周明新、李文新在自己家中发现播放的电视机闪屏,两人欲拔去自家电源插头时均触电死亡。

受害者周明新与妻子生育子女三人,周燕、周秀仙、周永强。受害者李文新与妻子生育子女三人,李妹芳、李妹芬、李红兵。李文新的母亲邓连英1931116。事故发生后,勐腊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认定系自然灾害事件,并向王四新寨小组下拨救灾救济金,周明新家和李文新家分别领取了救济金2000元。

20095月,两受害人家分别向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供电公司、王四新寨小组及王建荣承担赔偿责任,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04月作出(2009)腊民一初字第244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下达后,供电公司及王建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011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以程序问题将两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一审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在重审此两案过程中,委托云南省防雷中心对王四新寨小组的变压器防雷接地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云南省防雷中心出具了《雷电灾害调查报告》,认定王四新寨小组现时的变压器防雷接地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认定该事件系雷电击中高压线路,致使瓷瓶脱落引起高压线跌落至变压器上方横担上,高压电沿水泥电杆窜至下横担击穿水泥电杆后,沿零线侵入村民家中电器设备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建荣作为该电力设施的架设人,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架设输电线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四新寨小组作为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因该电力设施发生的人身损害,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供电公司应负责对王四新寨小组的高压线进行维护管理,其未进行维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其责任份额大于王建荣和王四新寨小组。一审法院于201112月作出2012)腊民一初字第23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周明新的死亡赔偿金为79040元、丧葬费17165、被扶养人生活费23786元(周燕1699元、周秀仙10194元、周永强11893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121991元,由王四新寨小组赔偿35%,即42697元,王建荣赔偿20%,即24398元,勐腊供电公司赔偿45%,即54896元。由王四新寨小组、王建荣及供电公司负连带责任。以(2012)腊民一初字第24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李文新的死亡赔偿金79040元、丧葬费17165、被扶养人生活费29308元(李妹芳1133元、李妹芬4389元、李红兵20388元、邓连英339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127513元,由王四新寨小组赔偿35%,即44630元,王建荣赔偿20%,即25503元,供电公司赔偿45%,即57380元。由王四新寨小组、王建荣和供电公司负连带责任。

判决送达后,勐腊供电公司不服,于20121月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公司不是事故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也不是管理维护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认为周明新、李文新被高压输电线路的高压电触电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云南省防雷中心出具的《雷电灾害调查报告》内容不客观、不真实、不合法。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案件,而非特殊侵权责任。

【二审审理过程】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5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两案件进行了审理。二审庭中,被上诉人周明新妻、李文新妻等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建荣答辩称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王四新寨小组答辩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雷击事件造成人身伤亡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针对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王四新寨小组与王建荣签订的合同约定,由王建荣为王四新寨小组架设长2公里10KV高压输电线路设施,该高压输电线路设施架设完工后,虽经瑶区乡人民政府、王四新寨小组及施工方等验收,认定是合格工程。但该验收报告并没有对该架设的输电线路的避雷接地装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而该两案高压线接地电阻已大大超过国家标准,雷击后导致周明新、李文新死亡,王四新寨小组与王建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供电公司上诉提出其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供电公司未提交其对用户的受电装置进行过检验的证据,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企业,供电前未对用户的受电装置是否合格进行检验,对发生雷击事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上诉主张不以支持。

 20127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西民一终字第8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供电公司负担。

案件评析

    涉两案的高压输电线路及照明电路设施是由瑶区乡政府及王四新寨小组村民共同出资,并由王四新寨小组发包给王建荣架设的,工程架设完毕后由瑶区乡人民政府、瑶区沙仁村委会、瑶区水管站、王四新寨小组及施工方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报告认定其为合格工程。但验收小组非专业单位及人员,其认定“工程合格”的结论不予采信。云南省防雷中心系有资质的机构,其的鉴定及当庭说明证实,王四新寨小组的变压器接地、高压端避雷器接地、零线的接地等共用一个接地网,接地电阻已大大超过国家标准。

    王建荣作为该电力设施的架设人,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架设输电线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四新寨小组作为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在该线路完工及准备供电时,未申请专业部门对该电力设施进行验收,现该电力设施发生的人身损害,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王四新寨小组的责任应大于王建荣的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验......”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电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007420勐腊供电有限公司与王四新寨小组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约定由供电公司采用直供方式向王四新寨小组供电。供电公司在供电前未对供电线路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供电的要求进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且发生事故的原因是“雷电击中高压线路,致使瓷瓶脱落引起高压线跌落至变压器上方横担上,高压沿水泥电杆窜至下横担击穿水泥电杆后,沿零线侵入村民家中电器设备”所致,该高压线属供电公司维护管理范围,故供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责任份额应大于王建荣、王四新寨小组。因此,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昝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