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岩甲诉被告岩乙、玉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22

【裁判要点】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案件索引】

一审判决书:(2016)云282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6)云28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地名为回嘎根的土地一直是曼丹囡、曼谢傣、曼丹龙3个傣族村寨按民族风俗火葬死者的地方,2009630,原告岩甲取得此处1.8亩土地的使用权,《林权证》上登记地块名称为回嘎,四至界线为东与集体荒山相接,南与岩某某家茶叶地相接,西与集体荒山相接,北与岩某家茶叶地相接,现原告岩甲在该土地上建盖了二层楼的房子。

20162717时许,被告岩乙、玉某之子岩罕某饮酒死亡,被告岩乙、玉某按民族风俗在曼丹囡火葬尸体的地点火葬死者岩罕某,该火葬地点在原告岩甲建盖房子的前方,属曼谢傣的集体农地范围。

2016318原告岩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岩乙、玉某清除火葬残留物,恢复原状并赔礼道歉;2.被告岩乙、玉某支付原告岩甲做法事驱邪使用费20,000元(岩罕某死亡前原告岩甲请人做法事驱邪产生的费用);3.被告岩乙、玉某支付原告岩甲精神补偿费50,000元。

【审判结果】

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825 日判决驳回原告岩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岩甲不服,提出上诉,20161116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原告岩乙、玉某按民族风俗对已去世之子岩罕某以火葬方式安葬,既是对死者岩罕某的告慰,也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善良习俗,火葬地点位于原告岩甲建盖的房子前方,地名为回嘎根,属曼谢傣的集体农地范围,未登记在原告岩甲的《林权证》内,该处一直是曼丹囡、曼谢傣、曼丹龙3个傣族村寨火葬死者的地方,原告岩甲不享有使用权。法院从尊重历史、尊重民族习俗、尊重现实出发,认定被告岩乙、玉某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岩甲的合法权益,但曼丹囡历史沿续下来的火葬地旁的公路已开通,公路两边已有人居住生活,此处是否仍适合附近的傣族人民按民族风俗火葬死者应由相关部门处理。被告岩乙、玉某按傣族风俗火葬死者岩罕某后,死者岩罕某即入土为安,不能随意移动,原告岩甲要求清理火葬残留物违背了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亦是对死者岩罕某的不敬,所以对原告岩甲要求被告岩乙、玉某清理火葬残留物、恢复原状并赔礼道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岩甲主张做法事驱邪使用费20,000元是在被告岩乙、玉某之子岩罕某死亡前做法事驱邪产生的费用,与被告岩乙、玉某无关,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规定,被告岩乙、玉某在本村历来火葬死者的地方按民族风俗火葬死亡者岩罕某并未给原告岩甲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岩甲主张的精神补偿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岩甲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评析】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我国埋葬死者的方式为火葬和土葬。云南省西双版傣族自治州是以傣族为主的多民族杂居的地方,县城已推行火葬制度,火葬多数也是在殡仪馆进行,但对生活在农村的傣族民众,仍延续按傣族风俗对死者用柴火焚烧尸体的火葬方式进行安葬。每个傣族村寨都有两块火葬地,称作龙山,龙山的地点是老一辈确定后延续下来的,一般不能搬迁,而两个龙山,一个用于火葬正常死亡的人,一个用于火葬非正常死亡的,如暴病死、凶杀死、溺死、饮酒死等,死者火葬后即入土为安,不能随意移动,清理火葬残留物违背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亦是对死者的不敬,现虽已推行在殡仪馆对死者进行火化的制度,但傣族民众仍延续用柴火焚烧尸体的火葬方式安葬死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处理案件时既考虑保护集体土地的权利,又考虑火葬的民族风俗,从尊重历史、尊重民族习俗、尊重现实出发,认定被告岩乙、玉某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岩甲的合法权益,且认定被告岩乙、玉某在本村历来火葬死者的地方按民族风俗火葬死亡者岩罕某并未给原告岩甲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作出驳回原告岩甲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结合本案,笔者延伸一个法律问题,即殡葬用地不是民事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若因殡葬用地引起纠纷,属殡葬管理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但若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人的土地上火葬死者,构成侵权,则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