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公司对外承包,债务由谁承担?

作者 :蒋荣春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1-04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

张某与水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每吨35元的价格出售砖渣给水泥公司。后因水泥公司拖延结算货款,截止张某起诉前,水泥公司尚欠15857.63吨的砖渣货款共计555017.05元。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水泥公司辩称与张某签订砖渣款合同前已将公司对外承包给其他人经营管理,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水泥公司已向张某支付过721600元,案款已付清。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水泥公司支付给张某555017.05元及逾期利息。水泥公司认为一审未将承包人追加为被告,不服判决结果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水泥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约定“承包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属于双方间的承包关系,不能以该承包关系对抗买卖合同关系,水泥公司要求追加承包人为本案被告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对于水泥公司已经清偿张某货款的抗辩主张,无充分证据证明水泥公司转入张某账户的721600元是支付本案货款。张某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水泥公司差欠其货款事实,故水泥公司应对该欠款承担相应责任,遂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