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索劳务费扣留雇主车辆对他人财产构成侵权须担责

作者 :李吉燕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8-24


 

案情回顾

华自20193月至7为金某开车,驾驶晋J27***号牵引车运输货物。因金某未向魏某华支付劳务费,2019810日,魏某华将牵引车开走,金某随即向勐腊县公安局磨憨派出所报警,魏某华于201996日将牵引车开到磨憨某货场。金某以魏某华私自将牵引车开走产生停运损失为由诉至勐腊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该重型牵引车自2019810日至2019912日期间的停运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两次公告,没有鉴定机构报名鉴定,鉴定未果。

勐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金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重型牵引车自2019810日至2019912日期间的停运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金某要求魏某华支付停运损失3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驳回金某全部诉讼请求。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西双版纳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魏某华金某未向其支付劳务费,将金某购买的从事货物运输的牵引车开走,造成牵引车无法经营,从而产生停运损失。魏某华因过错侵害金某民事权益,应赔偿由此产生的运输车辆停运损失。魏某华以开走车辆追索劳务费,虽事出有因,但方式不当,金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停运损失数额,一审对停运损失鉴定未果。结合金某一审提交的证据、金某魏某华陈述,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魏某华赔偿金某货物运输车辆停运损失8000

 

    法官说法

本案中魏某华因金某欠付其劳务费,为了索要其劳务费,将金某的牵引车开走一月左右,该期间致使金某的牵引车无法使用,因此金某向法院诉请车辆无法使用期间的停运损失。虽具体损失数额经法院公告后无鉴定机构对其鉴定,但金某华无法使用车辆期间必然会产生损失,而魏某华无权控制他人车辆亦对他人财产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魏某华应当对其过错侵权承担责任。鉴于具体损失无鉴定机构鉴定,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酌情判处魏某华赔偿金某货车停运损失费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