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利益滥伐林,得不偿失终获刑

作者 :王莉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3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分类经营管理活动和主管机关的职权,以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仍然有人无视法律,抱着侥幸心理,为牟取利益铤而走险,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62月,被告人夏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经景洪市勐龙镇国贺村委会向明村民小组肖某某介绍,向该村村民购买待更新的橡胶树,后在仅办理了七户村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其购买的橡胶树全部砍伐并运至森恒木材厂加工出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滥伐林木共计活立木蓄积947.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其他犯罪事实,故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夏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部分。(二)被告人夏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154月,被告人鲁某某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在景洪市景哈乡搭亥村委会搭亥老寨向村民沙某某、苏某、黑某等购买待更新的橡胶树进行砍伐,砍毁林地42亩,砍毁林木1888株,损失活林木蓄积283.98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70.3898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森林法》,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鲁某某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官提醒: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景洪市人民法院王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