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存在两次保养记录 销售商是否构成欺诈?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2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经朋友介绍向被告某某汽车公司购买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当天原告李某向被告支付购车款5000元,剩余车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购车发票,并将车辆交付给了原告,后交付载明车辆识别号、发动机编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轻型汽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两个月后,李某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这辆车已有201710181036分、1041分做过行驶里程分别为1000公里及3200公里的首保和二保记录,并发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三份证书材料与实际车辆的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不一致。李某遂以汽车公司欺骗为由,将其起诉至景洪市法院,要求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赔偿损失。

  李某起诉后,汽车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与本案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一致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轻型汽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及该车辆出厂的临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西双版纳某某批发车辆机油说明》,《说明》中载明三次保养记录,第一次为车辆销售时售后做的PDI车辆检测单,是所有车辆销售都会做的检测,为厂家要求;第二次为新车销售后1个月或1000公里到店检测;第三次为销售后三个月内到店保养更换机油。但是因客户为外地不能到店,所以在系统出库,机油领走,才出现保养记录问题,车辆实际没有行驶3200公里。

  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购车合同,但被告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原告交付了车辆,原告也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向被告交付了购车款。双方依法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 《轻型汽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与车辆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是汽车公司能够合理的说明系工作失误将以上三份资料拿错给李某,并且庭审时也向法庭提交了符合该车辆的三份证书,该三份资料也显示本案的车辆符合相关的标准,不存在故意欺骗的情况。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全款的诉请,法院不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该车辆有两次保养记录属于二次销售,被告隐瞒交易行为属于欺诈的问题。本案中虽然从4S店查询结果上显示,本案的车辆在销售给原告之前于201710181036分及1041分做过首保和二保,但从该记录上看两次保养的时间均在同一天,并且相差的时间才几分钟的时间,无法得出该车在几分钟时间内行驶2200公里的事实,与一般的常理不符合,并且临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养记录的情况进行了合理的说明,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车辆已被使用过,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被告有欺诈原告的行为。故原告主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按购车款全款的三倍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条的目的是为了处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让商家诚信守信,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也要依法查明事实,防止一些消费者滥用该法条的规定,获得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