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承包,债务由谁承担?

作者 :蒋荣春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21


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孙某与水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砖渣每吨35元的价格出售给水泥公司。后因水泥公司拖延结算货款,截止张某起诉前,水泥公司尚欠15857.63吨共计555017.05元砖渣款。张某多次索要无果诉至一审法院。案件受理后,水泥公司辩称与张某签订砖渣款合同前已将公司对外承包给其他人经营管理,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水泥公司已向张某支付过721600元,案款已付清。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虽未提交买卖合同,但提供的证据欠条加盖有水泥公司印章,且有详细的欠款凭证、砖渣过磅单据予以佐证,故确认双方存在砖渣买卖合同关系。水泥公司与他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仅能约束水泥公司与承包人,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张某。对于水泥公司辩称其已付清案款,由于水泥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故判决水泥公司支付给张某555017.05元及逾期利息。水泥公司不服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中,水泥公司认为一审遗漏没有追加承包人为被告。二审法院认为,水泥公司主张公司交给承包人经营,约定承包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这是水泥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以该承包关系对抗买卖合同关系,水泥公司要求追加承包人为本案被告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对于水泥公司已经清偿张某货款的抗辩主张,由于转账时并未备注721600元是支付本案货款,而水泥公司对张某仍然持有货款欠条也未作出合理说明,结合水泥公司二审也认可张某账户也转入水泥公司账户款项有180万元左右事实,可以认为水泥公司转入张某账户的721600元不能充分证明是支付本案货款。张某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水泥公司差欠其货款事实,所以水泥公司应当对该欠款承担相应责任。故二审维持原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蒋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