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提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予支持

作者 :蒋荣春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21

                                  

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许某系嘉园小区屋业主,物业公司与嘉园业主委员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许某未按期交纳2018110日至2019110日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物业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居住的嘉园小区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视为小区全体业主行为,物业服务合同对许敏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按照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许某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故判决许敏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等费用。

许某上诉称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合同前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不能视为全体业主行为,签订合同的唐某也不具备法人资质,对许某不具备约束力。小区管理脏、乱、差,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向其物业服务。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是根据其与嘉园业主委员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许某作为小区业主中的一员,物业服务合同对许某同样具有约束力。其次,由于物业公司在起诉前已向许某发出催缴物业费通知,许某并未在通知期限内缴纳有关物业费用,许某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有关物业费用。至于许某提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问题,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物业公司提出并要求解决,但许某不能直接以此作为其拒付物业费的理由。故二审维持原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蒋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