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虽不消灭实体权利,但丧失胜诉权

作者 :蒋荣春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21


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2014727日,装修公司与张某经营的慢摇吧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其为张某装修面积550平方米房屋,双方约定了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价款及付款时间等内容。2014822日和1011日,张雄分别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各20万元。后装修公司以张某还差欠工程款181739元未支付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诉讼中张某提出装修公司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从工程款结算之日即2015127日起计算,截止2017126日届满,装修公司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时间为201728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装修公司不服上诉,认为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其在20161219日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仅收取材料未予以立案。

二审中,装修公司申请证人出庭欲证明在结算后其还向张某催要过款项,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二审对证人证言审查认为,由于证人是装修公司项目经理,存在利害关系,并且是孤证,所以不能确认。二审法院认为装修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表仅部分有张某签字,张某亦不认可结算价款,按照装修公司主张双方结算日期2015127日起计算,至201728日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止,也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装修公司也没有充分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其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等情形。所以装修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蒋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