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雇佣关系的认定——李某某诉印象澜沧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4-22

    由:承揽合同纠纷

一审案号:(2018)云2801民初1118号(景洪市法院)

二审案号:(2018)云28民终832号(西双版纳中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诉称,西双版纳印象澜沧江旅游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公司)雇佣其从事澜沧江1号游船维修工作。20161115,李某某在为澜沧江1号游船维修时被砂轮片击伤左眼,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6天,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故请求判令西双印象公司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282241.19元。

印象公司辩称,印象公司与李某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1115日早10许,李某某在印象公司的澜沧江1游船上维修卫生间下水道时,当李某某用砂轮机切割开轮船铝制甲板的过程中,因施工空间过于狭窄、光线昏暗,加之船体晃动把持不便等原因,李某某遂将遮面护罩取下继续施工,不慎被碎裂的砂轮片击伤左眼。李某某当日即被送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1121出院。2017728,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致左眼眼球破裂伤、角膜裂伤、下睑裂伤、睑板断裂、前房出血、眼球内容物脱出、外伤性白内障、虹膜根部离断、玻璃体混浊,李某某此次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另,20161116,印象公司以暂支工程款的方式支付了李某某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向印象公司提供劳务换取劳务报酬,受印象公司安排在指定的场所从事维修服务,所提供劳务虽带有技术性,不符合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特征。据此,对李某某是在为印象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定。李某某在为印象公司的游船提供维修劳务时受伤,印象公司未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便于施工的安全场所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上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某在施工中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取下安全护罩进行施工的行为后果能够有所预见但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后果,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是造成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可以减轻被告印象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由印象公司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李跃自行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判决:印象公司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133168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李某某上诉称,印象公司雇佣李某某从事澜沧江1号游船维修工作,李某某当时拿掉眼罩是出于印象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的限制,由于空间的狭窄而无法施工。而且李某某的受伤与李某某取下眼罩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李某某不存在任何过错,李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印象公司上诉称,李某某以前也帮印象公司处理过类似工程。李某某自带切割机等修理工具到印象公司澜沧江一号游轮上维修卫生间下水道,因李某某在修理中摘下切割机防护罩,沙轮爆碎眼睛受伤。李某某的工作时间、工作方案、工具、技术等都由李某某自己决定。一审法院认定为雇佣劳务关系不当,应是承揽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印象公司将澜沧江1游船上卫生间下水道的维修交由李某某实施,李某某在作业时不受印象公司的支配和管理,故李某某与印象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与印象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错误,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印象公司提供的修理空间过于狭窄、光线昏暗,修理空间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定作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长期从事修理工作,应按照生活常识,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但其在施工过程中取下安全护罩,以致被碎裂的砂轮片击伤左眼,应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实际情况,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处理并无不当。李某某的各项损失为255279.19元,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比例不当,予以纠正,并根据事故过错责任和原因大小,确定李某某承担70%责任,印象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即56584元(255279.19×30%-已付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印象公司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56584元。

二、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李某某与印象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直接关系到印象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一、二审有不同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按照印象公司的指示和要求提供维修游船卫生间下水道的劳务,产生的劳动成果归印象公司所有,印象公司依约向李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印象公司应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印象公司将澜沧江1游船卫生间下水道的维修交由李某某实施,李某某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印象公司交付的工作,在作业时不受印象公司的支配和管理,李某某与印象公司之间为承揽关系。

该案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应该为承揽关系。区分承揽和雇佣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均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者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雇员在如何工作的问题上没有自主权。而在承揽关系中,只要承揽人依约完成劳动成果即可,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管理约束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本案中,李某某为印象公司维修游船卫生间下水道是双方的真实合意,双方没有实质或者是形式意义上的工作纪律管理要求,只要李某某依约完成维修任务即可成功拿到约定报酬,没有很强的劳动时间限制,更不存在监督和被监督关系。
  2.劳动条件的提供及劳动方式
  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地点、时间、工具一般由承揽人本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工作成果即可。本案中,劳动地点虽然在印象公司的游船上,但该劳动地点是双方合同关系的必须地。李某某利用自己的切割技术、切割机设备和劳力为印象公司维修游船卫生间下水道,向印象公司交付工作成果,亦符合承揽合同特征。
  3.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在雇佣关系中,报酬支付有一个相当较长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相当于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一般为一次性支付,或者是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对此双方依约比较清晰,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等。本案中,双方对劳动报酬只是口头承诺完工后据实结算,无具体的支付数额,亦符合按成果获取报酬的承揽关系。
  三、要点提示
  承揽与雇佣的实质性区别在于,承揽仅仅对义务达到的效果提出要求,经合意而开始履行合同;雇佣则不仅要求一定的劳动成果,雇主还要负责对雇工的人身安全负责,并实施法定的劳动保护。换句话说,承揽的目的是获取成果,并不对承揽方的人身进行限制或者提出要求;而雇佣重点在于管理雇工,合理安排工作,并不以完成工作量计算工资水平,更多的是考察劳动态度、资质、资历、团队协作精神等,不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合同终止条件,也不绝对以数量确定工资水平高低。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为他人完成其交付的工作,向他人提供工作成果,他人按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所建立的合同关系应属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