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过失 责任保险来赔偿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4-04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设立,不仅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的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使受害者可以及时得到赔偿。

2014612,某某物业公司为其管理的滨江果园避寒度假山庄向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保单约定仅承担公共区域保险责任,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对业主专有的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及房屋内业主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等。2015311,因滨江果园避寒度假山庄碧江苑16幢的公共排污管道阻塞导致污水溢出,导致杨某房内部分家具、地板、墙体等被浸泡损坏,财产损失金额69531。另案已判决物业公司赔付杨某经济损失48671.70元。物业公司以保险公司拒不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规定,鉴于保险公司已就其保险条款第六条进行了加粗显示,且保险单中特别约定项已于首部强调仅承担公共区域保险责任,故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有效。根据《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规定,鉴于案涉事故所发生的小区为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故保险条款中第三条第二款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即指该小区外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而并未与该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相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享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对业主的个人财产不享有保险利益。故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保险金 48671.70元。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平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保险合同是物业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那么物业责任险的本质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因物业管理过失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责任险。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也应当按照其本质属性予以理解。本案事故发生在公共排污管道,与物业公司对公用下水管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存在疏忽和过失有关,因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理应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作为承保物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人的合理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二项虽有约定,业主专有的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及房屋内业主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对业主专有财产损失是因个人原因造成还是因物业公司管理责任造成的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上存在歧义。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形下,只能作出有利于物业公司的解释,即因物业公司管理责任造成的业主专有的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及房屋内业主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赔偿。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某某物业公司保险金48671.7元。

【评析】本案关键是对责任保险的厘定及格式免责条款的处理。
  1.对责任保险的厘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此可明显得出,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人身、财产保险,其显著特征是第三者性,即赔偿责任限定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从而排除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和财产遭受的损害。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投保平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物业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其物业管理责任造成第三人杨某的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标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合理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格式免责条款的处理。本案《平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中责任免除载明业主专有的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及房屋内业主的个人财产的损失。业主杨某室内个人财产的损失是否属于免责情形呢?物业公司认为是因物业管理原因造成杨某室内个人财产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形下,只能作出有利于物业公司的解释,保险人应当赔偿。

 

(民一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