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执行被列入黑名单看望生病母亲无法乘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3

【要点提示】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促使债务人主动还款

【案情简介】

20081213申请人王玉卫被执行人张八英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王玉卫承建张八英投资的锦怡假酒店主楼工程,并约定了计算单价、工期和付款方式及保修金支付方式等。2009423,王玉卫应张八英要求,为其承建副楼工程,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097,承建的主体基本完工,双方尚未验收的情况下,张八英通知另聘的装修公司进场装修。20112月,王玉卫将锦怡假日酒店主、副楼工程正式移交给张八英同年3月,西双版纳锦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怡酒店)开始营业。王玉卫认为增加工程为18万元24.8万元,扣除张八英、锦怡酒店已支付工程款5843696,张八英尚欠王玉卫程款2752058.19元,王玉卫多次催促,张八英、锦怡酒店始终拒付,王玉卫为此提起诉讼。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八英、锦怡大酒店向王玉卫支付工程286753.05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王玉卫2013年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执行材料后,分别向被执行人锦怡酒店、张八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锦怡大酒店、张八英履行支付欠款261634.0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锦怡酒店公司、张八英以“对判决不服,正在申诉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随后,执行局依法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张八英、锦怡酒店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显示为无开立账户或账户余额为020131122,经执行局干警多次协调,申请人王玉卫与被执行人张八英、锦怡酒店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两被执行人20131231支付欠款本金261634.05元的13万元及执行费4619.51元,其余欠款及欠款利息于20142月底前付清”。20131231,被执行人张八英转入法院账户5万元后又未再履行其余欠款且躲避执行,导致执行法院无法与其联系。2014318,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锦怡酒店公司的锦怡酒店房地产。但由于该酒店的房地产没有产权证,且酒店使用的土地系农村宅基地办不了土地、房产权证。因而,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酒店房地产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只能通过通知要求申请人王玉卫与被执行人张八英、锦怡酒店公司协商用酒店的经营权作价抵偿。通知后,申请人王玉卫没有明示是否同意用酒店经营权抵偿债务,双方也未能进一步磋商偿还欠款事宜。由于本案的申请人王玉卫系景洪市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较多,申请人王玉卫躲躲藏藏,难以寻找,通过召集双方协商用经营权价值抵债的方式也泡汤。而被执行人锦怡酒店公司也一直在经营酒店,有收入不履行,被执行人张八英及酒店法定代表人还采取手机不通、人在外地赶不回来等躲避方式逃避法院的寻找及协调。申请人王玉卫的权利不实现直接导致王玉卫的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即一案不执,多案不结。为此,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锦怡酒店公司及张八英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201411月底,张八英来电称“其母亲在曲靖病重,其准备回家探望去购买机票时别售票人员告知其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不能乘飞机,请求法院将其删除黑名单让其能购买机票乘机回家探望生病的母亲”。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告知被执行人张八英“只能是履行完毕或者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才能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除此之外,没有他法”。于是,被执行人张八英又匆匆跑来法院请求,执行法院考虑情况特殊就再次通知申请人、组织双方协商,并针对被执行人张八英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给予了批评教育,被执行人张八英认识到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导致严重后果,自觉的与申请人达成共偿还申请人王玉卫欠款284462.56元的《和解协议》。之后的201411271215,被执行人张八英积极筹集款项分四次交纳到法院。执行法院于款项偿还清楚之日就进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删除被执行人锦怡酒店公司、张八英的“黑名单”。而后,张八英仍来电称“其还是购不了机票乘不了飞机,是否是法院没有删除她的名字?”。执行法院进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反复操作、查询后确认已删除了被执行人锦怡酒店、张八英的“黑名单”,并告知被执行人张八英。然而,张八英仍称“还是不能购买机票”,于是执行法院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指挥中心汇报并请指挥中心帮助查询不能购机的原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询后仍不能解决删除张八英“黑名单”的问题,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查询,最后得知“由于被执行人张八英同时是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虽偿还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欠款外,但其没有履行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的欠款,因此,即使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其仍是景洪市人民法院法院上报的‘黑名单’人物,因此,删除不了,需要其偿还所有执行法院执行的欠款才能删除”。执行法院将删除不了“黑名单”的原因告知了被执行人张八英,并要求其积极履行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欠款。之后,执行法院询问被执行人张八英是否偿还完所有欠款?其答复“其暂偿还不了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的欠款,只能乘班车回曲靖老家看望母亲了。”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2013716颁布,并定于2013101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为谢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这个规定的出台无疑给“执行难”带来了一片生机,本案也恰恰就是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压缩被执行人的经济和生存空间,让被执行人在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银行贷款等高消费方面受限而得以成功执行的典型案例。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执行案件,但本案的执行实际涉及到被执行的房地产没有土地房产证无法处理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均躲避无法协调解决等难题。执行中及时依法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虽然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但若出现财产无产权证就无法通过拍、变卖程序来执行,因此,这时需通过反复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以双方确认的财产价值或经营权价值来抵债。然而,此办法在此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躲避而无法协商解决,此时采取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这样的信用惩戒手段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就尤为重要。

在诚信系统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法院执行案件特别需要采取曝光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方式方法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从而提升法院执行的威慑力。但在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中也需注意方式方法,采取之前应当多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争取在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执行前尽可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出现被执行人对判决有意见不服而拒绝履行的情形,更需要法院、法官做好解释和释明工作。本案中,我们已经针对对判决有意见正在申请再审的被执行人反复多次的做工作,也充分释明了“生效裁判文书必须履行,申请再审不影响判决执行,高院决定再审会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等法律规定。然而,被执行人仍不把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当一回事,经营着酒店有收益而不履行,且被执行人张八英及公司法人还常和法院捉迷藏,因此,除使用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这样的强制措施震慑震慑被执行人外,依靠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是最佳方法。最终,本案也是依靠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张八英也是居于不能购买机票乘机这一事实而积极履行还款,这个久拖两年的执行案件终于划上句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信用惩戒制度,对法院执行案件是一大良策,对被执行人来说更是一种无形的严厉惩处措施。除在最高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执行法院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还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进行通报,供政府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信用惩戒,对有履行能力、隐藏财产、故意规避执行且生活光鲜经常“飞来飞去”的“体面”被执行人惩戒效果尤为明显。该措施确确实实让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真切的感受到了因失信和不诚信而造成的诸多不便和名誉影响。因此,我们执行法院要充分利用信用惩戒这一执行措施,促使有履行能力而故意规避执行的“老赖”们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让法院的执行走上良性循环,让“诚信”走入我们社会的每个角落,让社会上流传的“法律白条”成为历史。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