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被捕起诉要求确认协议登记离婚违法无效被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 左璐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4

【案例】
  普利与张学林于200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孩,2006年1月4日,普利与张学林对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之后,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景洪市民政侨务局申请协议登记离婚。普利当时没有向民政局提供相关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线索或证据,故民政局主要审查双方申请协议离婚内容后准予登记离婚并颁发了《离婚证》。同年8月,普利擅自查询前夫张学林婚内使用的银行账户,发现其账户现金40万元,且与其婚内使用密码不变,便将此现金转帐到其女儿账户,随后又转至自己账户并分批取出39万元,被其到境外赌博挥霍24万元。因此,普利被公安机关从境外赌博场所抓捕归案。期间,普利诉称其在2005年3月因患急性精神病障碍住院治疗。2007年1月10日,普利向景洪市民政侨务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未果。2007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委托普洱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普利的刑事责任能力,2007年9月25日,普利被鉴定为“患精神分裂症-治疗维持期,刑事责任能力为部分责任能力”。之后,普利持司法鉴定书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民事责任能力。2007年12月13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以(2007)景民一初字第235号判决书确认普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2008年2月27日,普利以“自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景洪市民政侨务局于2006年1月4日,为其与张学林办理的离婚登记违法无效”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民政局准予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2008年5月2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认定普利的起诉超过诉讼时限且无正当理由而驳回起诉。普利以原审法院认定起诉时限事实错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普利要求确认被告民政局准予登记离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诉讼,不具备法定的起诉要件而驳回起诉。

【评析】
  一是本案行政诉讼的原由是普利涉嫌盗窃前夫张学林现金账户39万元被捕。因此,普利申请司法鉴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和申请判决确认其民事责任能力,最终目的是为了要求确认其与前夫张学林2006年1月4日的协议登记离婚违法无效,从而恢复其与张学林的婚姻关系,进而使其盗窃张学林账户现金的行为事实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法院认定本案普利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而被驳回起诉,其法律法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规定婚姻登记的生效前置条件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故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也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被告民政局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审查普利与张学林协议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准予登记离婚并当场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由此,普利与张学林的离婚登记当即生效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此,普利持离婚后作出的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和民事责任能力判决确认,应当视为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法院以此驳回普利起诉并无不当。

                    
(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  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