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3

要点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案件索引2012)海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827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5依法逮捕 。

辩护人刘志平,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27162030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建设牌JS125-28型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夏某)在西景线K3061+450处与前方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丁某某相刮撞,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丁某某送往医院,途中被告人李某某与夏某商量由夏某为其顶罪。但被害人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直接死因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辅助死因系闭合性血、气胸。经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属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丁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不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虽有逃避法律的追究行为,但没有逃避自己应付的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送被害人丁某某到医院后,又回到案发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故其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垫付医药费,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主观恶性较小,希望能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法律的追究,交通肇事后让他人承担罪责,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它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评析  

交通肇事逃逸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对具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虽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助,但是在交警部门到达案发现场的时候,是由夏某为其承担罪责。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是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积极的心理活动,而行为上也实际实施了逃避的行为,故法院将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鉴于被告人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