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法院2012年度人民陪审员工作调研情况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3-21

2012年,西双版纳州全州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有效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服务群众、监督司法等职能作用,拓宽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提高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障其在审判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和充分履行职责,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通过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管理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人民陪审员队伍基本情况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在上级法院和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有力监督下,经三县(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2005531首届31名人民陪审员顺利任命,其中:景洪市法院19名,勐海县法院6名,勐腊县法院6名。于2010530任期届满后,新一届人民陪审员于2010727三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于824正式上岗,履职至今。2012年按照上级法院增加人民陪审员尤其是农村人民陪审员比例的相关要求,西双版纳州全州法院于201211月提请三县(市)人大常委会增选人民陪审员64名,其中农村人民陪审员13名。

截止201212月,西双版纳州全州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64名(其中景洪33名,勐海15名、勐腊16名)。在职法官73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已达到1:1.14。现有人民陪审员除涵盖政府、纪委、团委、工会、计生、妇联、住建、林业、教育、民政、信访、残联、老干、街道办、医疗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还包括退休干部、农场干部、村干部及大学生村官等,充分体现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参与性。其中:女性18名,少数名族36名,中共党员48名。学历结构为:大学本科学历29名,大专学历27名,中专及以下学历8名。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4名,31-4023名,41-5020名,51-6015名,61岁以上2名。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

2012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审理1138件(含派出法庭61件)。其中:景洪市人民法院陪审案件707件,勐海县人民法院陪审案件131件,勐腊县人民法院陪审案件300件。人民陪审员的充分参与,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积极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使群众路线得到了贯彻,司法民主得到了体现,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一)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程序。西双版纳州法院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一是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并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二是对人民陪审员的调用采取随机抽取和针对性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针对包含专业技术性案情的案件,结合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及擅长领域进行抽取,以求充分发挥其作用。三是对陪审员的奖、惩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20128月,景洪市法院8名同志、勐海县法院2名、勐腊县法院2名,共12名人民陪审被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评为“西双版纳州优秀人民陪审员”;12月景洪市法院蔡有昌同志被推荐为“全省优秀人民陪审员”人选上报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注重人民陪审员任职培训。2012年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要求,结合西双版纳州法院审判实际,提请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增补人民陪审员64名。针对新任陪审员来自社会不同行业,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实践经验,但欠缺专业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其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人民陪审员任前培训,对其进行了包括现行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商事、行政等诉讼法、实体法等内容的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人民陪审员对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在进一步明确其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的同时,提高了人民陪审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及判决说理的能力。

()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相关待遇。景洪市法院搬迁至新办公大楼后,为人民陪审员设置专门办公休息场所,并配备桌椅、储物柜及饮水机等设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便利。针对新院址离城区较远、交通不便等情况,景洪市法院陪审办在确认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间后,将其及时通知到各业务庭室,以便提前准备其他案件的合议等事宜,以减少人民陪审员来回法院的次数。为及时补充调整完善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内容,还坚持每年为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等相关资料,并于陪审员休息室中摆放相关报刊杂志供其阅览。

三、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西双版纳州法院在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一)定期教育培训不足。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有待加强,人民陪审员从社会各个层面选拔而来,文化层次、知识结构、法律素养、履职能力参差不齐。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参与陪审所应具备的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技能,不能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在庭审中往往遵从法官的意见,特别是在参加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和合议案件时,对案件很难形成独立的见解,大部分陪审员不敢发表个人意见等。由于司法审判工作专业性极强,要求必须对每一个从业者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加之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审判活动的司法理念不断更新,更需要对人民陪审员加强继续教育。目前存在财力紧张的情况,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系统性、规范化、全方位的后续培训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保障条件落实不到位。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由于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渠道不畅,三县法院陪审员经费仅落实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陪审的基本补助,其他培训、考核、学习资料等费用项目尚未落实,基本办公设施也未能健全。

 (三)陪审员使用情况不平衡。陪审员的使用在各庭室之间、各陪审员之间都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陪审案件的重复性和繁琐性,少数陪审员出现以各种理由推托参加陪审现象。因此,尽管法院陪审案件通知按要求随机抽取陪审员,但仍然出现了有的陪审员一年使用几十次,有的仅只一两次的情况。

(四)部分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冲突严重。景洪市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3人,虽然从总量上来说已经基本能够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部分身为本单位部门领导或是中层领导及业务骨干的人民陪审员,平时工作比较繁忙,参加陪审工作机会较少,并且常因临时性重要会议或出差导致开庭当天才决定无法参与陪审,另部分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工作的性质及作用了解甚少,对本单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参与法院陪审工作既不明确反对,也不明确支持,导致人民陪审员担心参与陪审会影响本职工作,从而减少陪审次数甚至不参加陪审。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法院陪审员选择余地较小,给案件陪审安排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转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观念。        

(二)强化培训,提高素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律专业化发展倾向日益突显,审判实践对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对参与审判实践活动的人民陪审员,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培训。陪审员虽然大都具有一定的知识和特长,但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要采取集中培训、短期培训、庭审观摩、研讨交流、专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为陪审员及时快速“充电”,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法庭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他们更好更快地掌握工作所需相关知识,提高参与庭审的能力、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同时要做好新老交替的衔接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如期上岗。

(三)保障有力,经费到位,不要给基层法院增加负担。针对人民陪审员经费普遍不足的突出问题,对于地方财政十分困难连法院经费都无法保障的基层法院,我们建议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尽早制定人民陪审员费用管理办法,及时将“人民陪审员费用”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为人民陪审员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要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要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参加培训,参与有关活动的经费,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得到兑现,要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从而调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进一步加强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避免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而成为“陪坐员”、“陪衬员”,力求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理,又要判决”。2013年,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治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结合法院实际,规范选任,结构与素质并重,进一步壮大和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按照相关要求,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比例为12。而我州现有人民陪审员与在职法官比例尚未达到该标准。积极思考,因地制宜,采取妥善方式解决陪审员培训问题,加强陪审员经费保障。同时与陪审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加强沟通,积极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决定》和《办法》的正确实施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依法履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使人民陪审员走上规范化轨道,确保司法公正。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