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新情况新问题调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12-09

目前,全州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反映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办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是全州两级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就近年来全州两级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凸显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一些归纳总结,并就如何把握和处理两级法院涉诉信访问题,全力维护边疆社会和谐稳定作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全州法院涉诉信访的基本情况

2010年,全州法院共发生统计在案的涉诉信访88件,中央政法委交办11件、省委政法委交办34件,省高院、州直有关部门转办22件。 2011年,全州法院共发生统计在案的涉诉信访97件,中央政法委交办4件、省委政法委无交办案件,省高院、州直有关部门转办28件。2012年上半年,全州法院共发生统计在案的涉诉信访41件,中央政法委交办7件、省委政法委无交办案件,省高院、州直有关部门转办13件。全州涉诉信访仍呈上升态势,中央、省委政法委交办涉诉进京上昆非正常访案件有升有降,从总体上看呈现出如下新特点:

(一)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上访目的较为明显。从中院2010年、2011年的上访统计情况看,不服民商事判决的分别为21件和29件,分别占信访总数的23.86%29.9%;从信访内容看,大多数上访人以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十分明显,即便最初是为了反映案件办理问题,最终还是落脚到经济利益上。如钱某反映交通肇事一案,其多次反映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瑕疵问题,得到解决签下停访息诉保证书后又反悔,先后多次上昆进京非正常访,并要挟法院拿出80万元赔偿。类似的还有金某反映国家赔偿案、李某不服法院判决案等等。

(二)出现外国人上访情况。西双版纳因其特殊的地域特点,边境民事贸易交往频繁,涉外案件逐渐增多。有的案件当事人虽不是外国人,但案件的处理间接涉及外国边民的利益,出现了外国人到我院上访情况。例如岩某、丁某等人上访要求执行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就出现当事人联合老挝边民来我院上访问题。此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边民矛盾,影响边境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三)当事人有组织的集体上访和串联性上访。当事人集体上访和串联性上访问题日益凸显,出现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头人的聚众上访,或联合家族成员集体上访,壮大声势,扩大影响。例如曾某挪用资金一案,其家属组织80余人,统一服装,拉横幅进行上访,影响较大。对集体上访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矛盾升级,酿成群体性事件,对法院工作造成很大挑战。另外,还发现不同的案件当事人相互邀约串联,组合起来进行结伴串联上访的情况。例如郑某和陶某,本是两个不相干的案件当事人,反映不同的诉求,但仍时常邀约、联合起来共同上访。

(四)多头重复反映诉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借助新兴网络媒体进行上访。通常方式是在各个论坛发帖,传播诉求,以引起网民、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的注意。或是找到新闻媒体反映,用媒体的影响力扩大传播效果,给法院施加压力。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缠访、闹访情况。个别上访人固执己见、坚持自己的不合理诉求。有的案件已经得到解决,上访人写出息诉罢访保证书,表示不再上访。但过一段时间后,就同一问题又开始上访。如钱某反映交通肇事一案较为典型。三是越级上访、多头上访。有些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到中院、省高院甚至进京非正常上访。有些上访人除向法院系统上访外,还同时向党委、政府、政法委、人大、信访局等多部门反映诉求,进行多头重复上访。

(五)社会影响严重,法院信访压力加大。上访人进行非正常上访,其动机就是要制造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达到所诉目的。有的非正常上访人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甚至胡搅蛮缠,有意扩大影响、激化矛盾等,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此外,一旦上访发生,法院为做好疏导、稳控工作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诉讼成本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有的干警因此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严重影响干警身心健康。

二、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当前,发生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情况错综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社会层面看,有社会转型利益结构调整的因素。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利益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凸显出来,大量原本可以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如企业改制、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问题,有的当事人诉讼目的没有得到实现,就千方百计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或者自认为合法的利益。如黄某某上访案。该案中,某镇政府欠其工程款130多万元,虽经法院判决确认,但因该政府欠款太多而难以执行,上访人从19999月申请执行至今已十余年,先后多次进京上昆非正常上访。该案看似是由法院执行不能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但实则是由政府欠债引起,虽由政府、法院参与多方协调、商谈,但由于政府没有及时履行和解协议,使得该案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至今仍然上访不断。

(二)从制度方面看,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因素。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如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有缺陷,申诉极易引发再审程序,但对再审次数未做出强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诉“永无止境”,案件“一审再审”。如官某某诉张某某果园承包纠纷一案,该案于20038月由基层法院受理进行一审,200312月由中院二审,20068月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同年9月一审再审,20089月中院二审再审维持一审再审判决, 官某某仍不服又向省高院申诉,200912月省高院裁定驳回申诉, 官某某仍不服至今缠诉缠访不断。

二是部分当事人的愿望与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最为明显的是死刑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前几年死刑案件赔偿数额在20万元左右,虽然看似维护了司法公正,但由于被告人被执行死刑或在监狱长期服刑,判决结果往往无法得到执行,造成了太多的“法律白条”,从而有损司法公正。近年来,死刑案件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赔偿,这就与当事人的要求相距甚远,致使受害人家属认为司法不公,导致上访。

三是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操作难,效果不好。在目前涉诉上访案件中,有大量的重复访,其中有一部分是经过多级、多次复查复核无误的案件。虽然最高法院、省高院相继建立了案件终结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终结,出现办案部门终结但信访人不终结的尴尬局面。最终,当事人一旦上访,案件仍然要登记,并要求法院继续办理,使得部分无理上访人长期上访。

四是制裁处理机制不健全。面对一些无理上访人的违法上访行为,由于制裁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工作中一味地姑息迁就,息事宁人,放纵当事人违法上访行为的发生,甚至无原则满足上访人的要求,致使个别老上访户无视法律、反复缠诉缠访,进而带动其他上访者加以仿效,形成了“上访越高,解决越快”甚至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局面。

(三)从法院自身情况看,有个别干警作风不实、执法能力不强,法院司法公信度不高、诉求渠道不畅的因素。

一是没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的干警执法思想僵化,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审理案件不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导致“案结事不了”。

二是执法不规范。有的干警在执法办案中仍然存在着办案能力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案件办理过程漏洞频出,瑕疵不断,引发当事人不满导致上访。

三是对判前释法、判后答疑重视不够。有的干警认为案件办理没有任何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认为是无理纠缠,因此导致当事人误认为案件办理不公正,从而引发上访。   

四是司法公信度不高。近年来法院干警连续出事,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另外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尊重,一些案件判决后无法得到执行,导致不同形式的“法律白条”,损害了司法权威。

五是诉求渠道不畅。表现为信访接待方法简单,不讲究方式方法,不做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或对群众来信来访关注不够,该答复的不予答复,互相推诿扯皮,逃避责任。对一些事实及理由充分的问题,交办后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解决的不解决,使信访人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引发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

(四)从上访人的情况看,有自身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的因素。

一是法治观念淡薄。法治要求公民尊重和信奉法律权威,把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但是,一些信访人在碰到法律问题时,“不找律师找熟人”、“不找证据找领导”的现象十分常见。当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时,就开始四处上访,寄希望于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批示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多数涉诉信访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或以个人利益标准看待法律,尤其当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与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较大差距时,便坚持以自己的理解上访缠诉。还有少数信访人将自己参与交易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嫁给法院,认为打赢了官司,法院就应该“承担责任”,为他挽回全部损失,否则就是损害了他的利益,因而上访。

三是反映诉求不切实际。少数信访人性格偏执,行为极端,只从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并不断到有关部门反复纠缠、不断上访。还有些信访人企图通过越级上访向党委、政府、法院施加压力,一而再、再而三提出不合理要求。

三、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措施

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错综复杂,因此,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不能简单化,必须从思想根源、执法理念、工作方法、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着手,综合治理,切实予以解决。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院干警要彻底改变当事人申诉、信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对涉诉信访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解决好对人民群众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干警作风问题,打牢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又不能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三)要重视初信初访,认真做好涉诉信访接待工作。法院立案庭是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窗口”,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初始环节。在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一是要转变作风换位思考,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在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由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二是结合“四群”教育,开展好“四亮四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切实做好立案信访接待工作。三是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出的申诉,全面审查,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

(四)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案件不能简单处理,走完程序,一纸判决了事。办理案件,既要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方法,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人诉求的结合点,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案件承办人要加强执法中的释疑解惑,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是要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入手,降低涉诉信访率。四是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立案环节的调解职能作用,通过立案调解,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量,从而降低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案件比率。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下决心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要落实稳控工作责任制,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稳控工作。上访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党委政府、社区要承担起稳控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上访人稳控在当地,承办案件的法院要与稳控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向上访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做好工作。另一方面要依法制裁非法上访。对于经过审查、复核后认定结果无误的案件上访当事人,继续无理上访,经教育仍坚持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对于诉求已经得到解决,签过停访息诉保证书,又出尔反尔,再次非正常访的人员,也要坚决制裁。彻底打消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规范信访行为,杜绝无理上访。

(六)要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一是建立操作性强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改变法院案件终结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被动局面。因此,对重复访、集体访等信访案件,建议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对法院诉讼程序已经终了的案件,用经济的、政策的、行政的、法律的措施进行集中化解,分不同情况该救助的救助、该帮扶的帮扶,对长期访人员进行疏导化解;对闹访、缠访等无理访予以制裁,如劳教、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进京上昆访、串联访、集体访及其他上访案件法院可将信访人、案件承办人以及有关当事人召集起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等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使上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三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研判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研判矛盾纠纷,对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进行梳理分类,研判分析,制定预案,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四是建立案件社会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对案件受理、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估分析,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法院工作纪律,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下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是进一步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救助机制,切实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史亚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