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法律文书校对是提高民事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7-27

编者按:我州法院的部分法律文书中或多或少总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大部分问题是可以避免的。此文中,笔者紧贴实际,用平实的语言分析了法律文书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指导性,对提高我州法院系统的法律文书质量,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有较好作用。现特编发此文,供学习参考。

重视法律文书校对

是提高民事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97月曾对最高人民法院各庭的法律文书进行了抽样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调查结果直言不讳:“在送审的法律文书中,平均10个里面大约有2个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尚且如此,诸多的下级人民法院自然也存在这种问题。

制作法律文书是审判人员日常工作之一,因为各种原因,这些法律文书总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对案件的办理质量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有的甚至导致审判工作前功尽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如何根除“带错法律文书出门”这一给司法权威脸上抹黑的顽疾,是摆在每个审判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法律文书中常见的问题

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当事人收到文书后立即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反映、当事人事后要求对裁判文书进行补正、上级法院在二审程序中指出文书中的错误、法律援助中心反馈的意见、本院和上级法院对已结案件的质量评查、网友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曝光等途径,呈现在审判工作人员面前。

(一)法律文书中常见的错误

法律文书中除了出现错字、漏字和别字,文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使用不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不规范的现象外,还存在以下错误:

1.文书种类选择错误、文书格式错误,比如将通知错用成函;2.文书编号错误,主要表现在年份和编码上;3.当事人基本情况错误,比如离婚案中原告和被告的性别均为“女”,A公司误为B单位;4.当事人地位错误,比如把第三人误作被告;5.审判人员姓名错误;6.叙述事项的先后顺序错误;7.法律术语使用错误,比如将“占有”误作“贪污”,有的甚至出现方言土语;8.适用法律错误;9.遗漏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10.裁判主文表述错误,或裁判结果与裁判理由相矛盾;11.漏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12.诉讼费用承担错误,比如将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费让当事人分担;13.未加盖法院印章,等等。

(二)法律文书中常见的缺陷

1.裁判文书中对审判程序叙述不清;2.对诉辩双方的观点归纳不准确、不简洁;3.展示证据表述不准确;4.对证据的认定不准确,说理不充分;5.法律事实认定不准确,认定事实过于宽泛或者遗漏应当认定的事实;6.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说理不透彻或者专业性太强,甚至悖法说理,令人费解;7.逻辑推理不严密;8.段落划分不恰当;9.随意更改法律文书的固定用语;10.装订顺序错误,等等。

二、法律文书出现错误的主要原因

导致法律文书出现错误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有的是因审判人员对文种的选择错误,有的是工作人员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不够导致的,但主要存在几方面原因: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

制作法律文书需要审判人员强烈的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审判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是出现差错的重要原因。

(二)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1.驾驭语言文字的修养和法学素养特别是法律文书的写作技能不高,导致出现语法错误、法律术语使用错误、逻辑推理不严密等问题。

2.使用电脑不熟练导致输入错误。

1)因为输入法导致的错误。比如:利用拼音输入法在键入“yuangao”时,将“原告”误输入为“原稿”,使用五笔输入法时容易将“原告”输入为“碑”。使用输入法的词语联想功能时也易出现错误,而这种错误在校对时容易被忽视。

2)因未掌握相应的输入技能或粗心大意,在输入金额、面积等数字和符号时出现错误。比如:将“面积为123.45平方米”误输入为“面积为了23.45平方米”;又如:不注意句号与小数点之间的转换,将上例误输入为“面积为12345平方米”;因不能正确掌握上标与下标的方法,将上例误输入为“123m2”;因粗心大意把日期提前或推后的情况,出现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时间,如:230,20012年等。

3.因为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未能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对和审批时无法发现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三)校对法律文书时不认真

1.因为任务繁重而急于交差等因素,相关的审判人员草拟好相应的法律文书稿后,未校对或者未认真校对,就急于将存在错误的法律文书进行印制并送达。

2.法律文书校对的工作量大,校对时会疲劳,在第一次校对时比较认真,再次校对时易产生麻痹思想,导致出现错误。

(四)审批程序把关不严

法院的法律文书均设置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相关的承办人员草拟好相应的法律文书稿件后,在审批过程中审判长、庭长、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因疏忽大意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错误。

三、做好法律文书校对工作,是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院2011年《万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工作总结》中指出:“案件质量是审判公正的生命线”,案件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法律文书制作上。诚然,草拟法律文书是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的关键,在这一环节,要尽量做到格式正确、表达规范、用语准确、标点无误、数字和符号符合国家标准,避免产生歧义,力求避免错字和别字。但是,法律文书校对工作又是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的安全阀,因而,除了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外,审判工作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法律文书的校对工作在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提高法律文书校对工作的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发出《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要求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文字质量关,严格遵循裁判文书的格式和要求,校对好文字和数字,坚决杜绝不符合格式要求和带有错别字等低级错误的民事裁判文书。法律文书校对工作需要强烈的责任心,在校对过程中需要十分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微的错误,确保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

(二)健全法律文书校对工作制度

健全法律文书校对工作考核制度,确定法律文书校对责任人,对打印清样进行抽检,将结案后的法律文书进行备案,定期通报文书的差错,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对出现重大差错者追究责任,以促进司法廉洁。

(三)提高审判人员的校对业务技能

审判人员在工作中要不断学习汉语言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做到字字落实,个个看清,不断积累校对经验,提高校对质量;熟悉法律文书的检字、排版以及修改工作,熟悉字体、字号,了解文书的各类开本和版面规格要求。

(四)审判员和书记员用“三读”的校对方式严把文书质量关

根据本院《审判员和书记员职责分工的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审判员和书记员对送交打印的裁判文书均负有校对、勘误的职责。审判长要督促和协调校对工作,承办人和书记员要全程尽到谨慎勤勉义务。

在未引入电脑校对软件时,承办员和书记员在校对环节,应采取“三读”方式,从头至尾检查并与相关的文书材料进行核对,是保证法律文书质量的有效途径。此处的“三读”,是指文书草稿拟制完毕后,承办员用阅读的方式在电脑上至少校阅一次,将草稿打印出来后至少校阅一次,再交书记员至少校阅一次。校阅时,缓慢朗读的效果比默读的效果更好。

审判员和书记员在校对文书稿件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为标准,以上级法院和本院对法律文书相应的规范性要求为尺度,注意与具体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质证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等的内容对照一致。下面以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为主进行阐述。

1.文件处理笺中,看预留承办员和相应领导签署意见的空白是否恰当。

2.文件处理笺中载明的法律文书编号(案号),看与卷宗封面及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登记的编号(案号)是否一致。

3.文书的首部,标题中,看制作法院的名称是否符合规范,即为“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涉外案件是否冠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看适用的文书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与正文相匹配,分别应当为“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司法建议书”、“委托送达函”等等,且文书名称是否单列一行;法律文书编号是否正确。

4.当事人的身份事项中,看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表述是否正确;如果有反诉的,看是否在本诉的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及公民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含复印件)进行核对,力争与庭审笔录一致;看姓名(包括曾用名)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登记的一致,特别注意不因形近字、同音字等导致姓名错误,且全文的姓名保持一致,看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等,是否与公民身份证上登记的一致,公民身份号码是否准确;看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以及现居住地是否具体详细;看单位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与公章、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登记的一致(是否做到一字不差);看诉讼代理人是否指明是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看是否在代理人姓名后面括注与当事人的关系。

5.案件由来部分,看立案时间与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及卷宗封面登记的是否一致(这是计算审理期限开始的时间),看民事案由适用是否准确且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要求,看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是否与庭审笔录一致,是否注明公开审理与否,开庭时间与庭审笔录上记录的时间是否一致,参加人员是否与到庭人员及其在笔录上签名一致。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回避情况的处理、诉讼主体追加与变更情况、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司法鉴定的期间、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间、诉讼中止的期间、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缺席审理情况是否叙明;是否反映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能否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6.正文中,对原告起诉状的归纳,看主要事实及理由是否简洁明了,诉讼请求是否有遗漏,与起诉状和庭审笔录是否一致;涉及字数较多的少数民族和外国人的姓名以及字数较多的单位名称,其简称是否按约定俗成简化,简称是否简洁、准确无歧义,简称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时是否加括号标注、在全文中是否一致。

7.对被告答辩理由和第三人的陈述的归纳,看是否遗漏其答辩和陈述的主要事实及理由,与答辩状和庭审笔录是否一致。

8.对无争议的事实及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否准确。

9.对证据的展示,是否存在不分重点、对无争议的证据也详加罗列的情况;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是否说明证据的显著特征,是否标明证据的数量,是复印件、复制品的是否已注明,是否叙明证明的目的,与实际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是否一致。对应当充分展示的证据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校对。

1)对书证,如果是国家机关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公文,看是否叙明机关单位名称、文件编号及标题;单位出具的证明,看是否标明出具的单位名称、证明标题和出具时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看是否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各方、签订的时间和合同书的名称;其它书证(如结算单、发票、收条等)是否标明其名称或显著特征。是否叙述了该书证反应的主要事实。

2)对鉴定结论,看是否标明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书的编号和鉴定结论。

3)对证人证言,看是否叙明其主要内容,其中涉及本案的法律事实的部分,是否准确详细地叙明。

4)对物证,看是否标明证物名称、特征及其来源或存放地点。

5)对视听资料,看是否说明录制的时间、地点及播放的时间长度等,是否叙明了其反应的主要事实。

6)对勘验笔录,看是否说明制作单位和时间、地点等。

7)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的归纳是否准确。

8)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是否列明。

10.对各方的质证意见,是否在庭审笔录的基础上归纳重要观点和主要内容。

11.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否与全案情况相吻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是否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角度对证据进行了分析认证;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与法律事实的认定是否紧密结合,对其所反应的主要事实是否进行了叙明。

12.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中,涉及时间、专用名词(特别是地名、人名、单位名称)、数量(特别是币种及其金额)、符号、法律概念(特别是身份关系、民事行为、物)等,是否做到用语正确、表述准确;是否按照法律事实发展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叙述,是否先叙述人身关系后叙述财产关系,是否先叙述合同内容后叙述合同履行,是否先叙述侵权行为后叙述损害后果,是否先叙述主体事实后叙述枝节事实,是否先叙述当事人事实后叙述案外人事实。

13.对裁判理由部分,看是否紧扣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阐述时,看引用的法律文件的名称是否正确,法律条文是否全面和准确(是否断章取义的情况),应用法律专业术语是否正确;对原告主张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进行了评判,是否充分说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支持情况及其理由,其中涉及计算的,看计算方法(算式)及结果是否正确无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部分是否说明了理由;对被告答辩的理由结合争议焦点,是否简要说明了支持与否及相应的理由。

14.法律适用部分,看引用法律文件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顺序,法律文件的名称(全称)是否正确;看是否做到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看引用的法律文件及其法律条文是否与说理部分相对应,是否做到条、款、项、目正确;处理普通法和特别法、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原则性条款和规则性条款问题是否妥当;如果是缺席审理的,是否先于实体法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符合先国内法,后外国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原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看是否叙明“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判决如下”;对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根据民事政策精神判决的,看是否写明“据此,判决如下”。

15.裁判主文的表述是否简洁、准确、完整和规范,看与合议庭评议的结果是否一致,如果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看与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果是否一致,并且要看与裁判说理是否相对应;如果有履行内容的,看履行方式是否明确、具体,履行的数额是否确定;看自动履行的起止时间是否明确,是否写明了逾期履行的后果;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部分未得到支持的,是否以“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作为最后一个判项;裁判主文中是否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是否存在使用当事人简称的情形。

16.在裁判文书的尾部,看诉讼费的计算是否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是否写明诉讼费用负担的诉讼当事人和具体金额,是否写明了减、免诉讼费的情况。

17.救济权利的告知,可以申请复议或上诉的,是否充分告知申请复议和提出上诉的法院名称、途径及期限;是否告知了不履行裁判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执行内容的,是否告知申请执行的期限。

18.审判组织的落款,是否与庭审笔录以及文书中案件由来中表述的一致,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应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称谓是否正确,审判人员的姓名是否准确无误。

19.看文书落款时间是否为庭长或院长签发或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是否在合议庭合议、承办人报批之后。

20.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标点符号的标准用法》的规定,数字的使用是否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的要求,计量单位的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是否相符。

21.因案情简单或各方无争议而简化的法律文书,看其是否符合简化的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文书,看其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规范。

(五)重点校对文书关键部位

在校对的过程中,要照顾全面也要兼顾重点。对引用法律条款、判决主文等裁判文书重点内容的校对要慎之又慎,采取一字一句对照检查,做到不出任何差错;在输入数字和日期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做到边输入边校对,力求一次准确;对于通过计算的内容,要对计算结果予以重点校对;针对直接在原来的电子文档上修改(含套改)的,容易疏忽的立案时间、案号、人名、诉讼请求、裁判结果等地方,要多人把关,多次核对。

以上内容经审判员和书记员校对无误后,再报庭长和主管院领导审批。

(六)审批、印制和送达时要注重文书质量核查

1.根据本院的法律文书审批权限分工,相关的审批人员要注重法律文书质量的审核,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批改或者要求审判人员另行制作文书稿等,保证法律文书正确无误。

2.书记员对照经审判长、庭长和院领导等签发同意的法律文书正本,修改电子文档,确保电子文档与正本内容一致。

3.由本院打印室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文书的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人数、其他需要送达的单位和个人的人数和存档等所需文书数量,印制文书副本,对裁判文书还应预留上诉所需要的副本(4份)。

4.书记员将印制好的副本与正本核对(字体和字号是否符合规范、整体是否对齐、每段开头是否空格等)后,加盖本院公章、骑缝章、和核对无异章,保证文字无错误、印章无遗漏后再送达或发出。

四、重视对存在错误的法律文书的补救

本院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关注送达或发出的法律文书,一旦发现存在错误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常见的补救措施有以下几种:

  1.如果送达后立即发现了一般文字差错,可以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将已送达或发出的文书全部收回(保证不外流副本和复印件),以校对章补正或重新制作正确无误的裁判文书同时送达或者发出,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2.如果无法进行回收,可以尽快发出补正裁定或者更正通知,以书面形式对已送达或发出的文书进行更正,尽可能地挽回损失。

3.必要时可以通过报纸或者网络等媒体,对相关文书进行更正并致歉。

法律文书作为审判形式和司法公正的载体,它以文字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使法院与当事人及时沟通、互相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公正、公平地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也是法制宣传的重要载体,其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声誉及法律的威严;它还是做好司法档案工作的重要凭据,是衡量审判工作人员能力的重要尺度。在制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审判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规范仔细地进行校对,确保法律文书的质量,是审判工作人员的必备素质,也是提高民事审判质量的途径之一。

景洪市人民法院  段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