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方式与化解涉诉矛盾纠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5-15

引 言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对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来说,改革之路势在必行,而“能动司法”就作为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被提出。目前,法院的审判工作正面临着新形势下社会的剧烈转型,国家日益富强但贫富差距拉大,群众法律知识匮乏诉讼能力差,涉诉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调处难度加大等诸多挑战,若过分强调“被动司法”的形式公正很可能会偏离当事人和社会期盼的实质公正,并让司法疲于应对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所以,“能动司法”及其实践方式的积极探索无疑是一剂“治病良方”。本文拟立足于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办案实际,结合理论分析能动司法的方式以及对化解诉讼矛盾的积极作用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探索尽绵薄之力。

一、能动司法概述
(一)能动司法的概念

关于能动司法的概念,目前还未有准确的法律解释,笔者根据查阅的资料总结如下:广义的能动司法,是一个系统、庞杂的体系,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环节,但凡人民法院能够发挥能动性对各类社会活动施以影响、产生作用的行为和活动;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正,拓展审判服务领域,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能动司法的法律依据

我国以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赋予了能动司法的合法性,本文根据论述的需要列举以下几条法律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权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的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以各种能动、灵活的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得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诉前至执行的始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有违法行政、违法管理社会事业等公共管理问题时,向相应机关或单位作出司法建议的权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授权人民法院巡回审理案件和能动灵活地掌握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以缩短诉讼周期。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职责。

二、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必然性

   (一)是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提高法院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人民法院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是对片面“被动司法”落后观念的有效矫正,是顺应社会需要的,具有必要性;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与实践,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以笔者所在的勐海县人民法院勐遮人民法庭为例,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庭2010年的案件数为128件,2011年则增加到131件,预计2012年将会稳中有升,与此同时,处理矛盾的难度系数也日益增加,面对新的挑战,只是“坐堂审案”的工作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实践证明,通过综治维稳、联动速调、指导取证、巡回审理、注重调解等能动司法方式能更高效、及时地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和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提高法院的工作质量,提升法院的群众满意度,从而建立稳固的司法权威。

(二)是符合国情,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党领导国家的核心任务是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司法权作为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任务和发展目标。而人民法院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其不仅承担着法律审判的职能,同时也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就要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而人民法官自然就不能单纯定位于消极、被动的裁判者,拘泥于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工作模式,而应在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尽最大的努力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三)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正在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而“能动司法”的理念就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要很好的践行能动司法,就要求切实加强能动司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能动司法的机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能动司法的有效实现。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社会问题,应认真研究案件特点,掌握规律,从而为调整司法政策、制定司法措施、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供可靠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平衡双方利益,正确处理好司法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对有特殊情形的案件适当的进行政策考量,使法律的适用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从而确保案件的审理和结果达到法律、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一些关乎其切身利益的法律规范基本不了解,这就要求法院通过各种能动司法的工作方式,向其释明具体的法律,答疑解惑,这样当事人对法院的诉求和表达方式将趋于理性,也更容易理解并接受案件的裁判结果,久而久之,群众的法律意识、知识和诉讼能力也将逐渐提高,能动司法的效果就得到了体现。

三、积极创新和实践能动司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积极受理案件,释明诉讼风险

法院应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因为以司法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和优势,例如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判决书就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能动司法理念的要求,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根据法律精神,争议的矛盾性质可通过法院处理的,法院应当受理,尽力化解纠纷。如果法院以无明文规定为由把一些纠纷拒之门外,就会导致许多矛盾在社会中积累,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还很有可能损害司法的权威。再者,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累的原则,主动进行适当的诉讼风险提示,例如笔者所在的勐海法院就会在当事人来起诉时向其发放“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教您怎样打官司”等材料,并耐心的向其解释书中的内容,适度地向当事人释明利害,以正确引导其作出理性的选择,这样做的效果很可能是当事人败诉了,但之前听过立案法官的解释,其对案件结果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就会得到缓解。

(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是一项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作方式,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其可以从源头上防范执行难和涉诉信访,是实现和谐诉讼的主渠道。以笔者所在的勐遮人民法庭为例,2010年,法庭调解和撤诉的案件数为81件,案件调撤率为68.6%;2011年调解和撤诉的案件数为84件,调解和好5件,案件调撤率为75.21%。法庭通过多种方式方法,用加倍的耐心与诚心,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按照能动司法的理念以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尽可能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力促调解成功,案结事了。笔者所在的勐遮法庭离婚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开展好“三抓三放”三个阶段的工作至关重要,即抓庭前调解,让当事人充分释放不满情绪;抓庭中调解,使当事人双方放下敌对情绪;抓庭后调解,让双方放下后顾之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2011年9月,赵某情绪激动的来到法庭,要求与丈夫陈某离婚。本案第一次开庭时,赵某意志坚决,无和好之意,陈某见状,亦无办法,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而在调解结束后的第二天一早,陈某就来到法庭,对承办人员表示其实自己不愿意离婚,双方多年夫妻,赵某也身体不好,离婚后赵某和孩子也没人照顾,承办人员了解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存,应该还有挽回的余地,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决定再到原被告家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赵某泪流满面,开始数落陈某的种种不是,陈某默默听着,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并表示由于多年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心里互相埋怨,才造成赵某提出离婚。承办人员随即抓住这个关键点,对赵某进行劝导,把陈某对赵某的关心和忧虑传达给她,同时也指出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很大,希望她认真考虑。在承办人员近4个小时的悉心工作后,双方的心结终于解开,双方调解和好,并表示今后在生活中会多沟通交流,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就此,一个家庭免遭分离,给社会增添了一份和谐色彩。

2011年11月,勐满镇的小某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其丈夫极不配合,避而不见。经过法庭工作人员努力做了原告丈夫的工作,原告的丈夫同意参加庭审,最终法庭在勐满镇城子村委会办公室进行了巡回开庭审理,但庭审进行后不久,被告因对原告提出的分割财产的意见不满,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后就失去了联系。承办法官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判决,但考虑到被告对判决结果可能不会接受,新的执行隐患就会出现,后法庭联系原告几经寻找,终于让两人来到法庭坐下商谈。经过承办法官近4小时的耐心调解工作,被告对自己的中途退庭表示了歉意,并愿意收下判决书,两人还对财产分割达成了补充协议:被告对原先两人共同享有的250棵橡胶树管理及受益,原告给付被告1000元补偿款。随后法庭对该案进行跟踪,了解到原被告已经履行了判决书以及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双方已开始各自新的生活。该案虽以缺席判决结案,但经过法庭的不懈努力,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显而易见。

(三)加大巡回审判力度,真正实现便民利民

巡回审判的雏形早在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经出现,即由马锡五同志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其主要精神就是提倡巡回审判,深入田间地头,到案发地办案。勐遮法庭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已经形成了以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坚持巡回审判制度化,最大限度地给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和诉累等问题,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到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纠纷发生地或其它方便群众的地点进行审判工作。2010年,勐遮法庭巡回开庭审理、调查及送达案件共计99件,总巡回办案率为76.1%,参加旁听群众达492人;2011年,巡回开庭审理、调查及送达案件共计105件,总巡回办案率为81.4%,参加旁听群众达889人。实践证明,巡回审判的能动司法方式,对解决矛盾纠纷效果突出,有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为调解创造条件,让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2011年5月,勐遮法庭到勐遮镇曼央龙村民委员会曼并村民小组巡回开庭审理原告玉某某诉被告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办案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辩论阶段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建盖砖混结构房屋借贷的120000元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进入法庭调解阶段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岩某某是上门姑爷,依照傣族的民族风俗习惯,原、被告所建盖的楼房应为家庭共同财产,原告的父母也有相应的份额。上门姑爷也可以对房屋进行分割,若被告与原告离婚后,被告对该房屋不享有居住权,而建盖房屋而欠下的巨额债务也应为家庭共同债务,被告不得居住房屋,也不愿意负担一部分债务,还要求原告给其一定的财产补偿。于是承办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大量的思想工作和交换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后,经过长达四小时的调解工作,得知被告岩某某并不是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调解意见,而是担心原、被告在建盖房屋时,被告的父亲以自己的名义向农村信用社借贷30000元,又转借给原告家用于建盖房屋,被告害怕其离婚后这问题得不到圆满的解决,信用社向其父亲追偿30000元的贷款。承办法官知道这是整个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及时向勐遮信用联社的信贷员联系,信贷员对转贷需办理的手续、需缴纳利息多少一一作出解答并承诺尽快帮被告父亲名下的借款转贷给原告,由原告负责偿还该项借贷款及所有债务。被告担心的借贷问题及债务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心中一块巨石终于落下。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玉某某支付被告岩某某财产折价款17000元,当庭支付被告岩某某财折价款2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四)紧密联系基层组织  司法联动调处纠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已深入人心,各类民间纠纷也随之增多,如何正确引导群众诉讼,真正做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摆在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核心任务,为此,勐遮法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与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司法所、派出所共同建立了“警司联调”机制,认真探索多元化纠纷调解方式,为辖区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1年5月,勐遮法庭联合勐遮镇司法所、派出所,启动“警司联调”机制,联合出击,三次调解,成功调处一起因父母遗留的宅基地引发的家庭矛盾。玉某与岩某系亲姐弟关系,岩某于1994年另立门户,玉某带着母亲和女儿一起生活,1996年其母亲去世,老人将自己的房屋留给玉某,但该房屋已于2001年拆除,到2005年玉某就改嫁到召庄生活至今。2011年岩某准备到老人的宅基地上建房,并已修建挡土墙,玉某不同意,要求岩某停止侵权。警司联调的工作人员第一次组织调解时,双方情绪异常激动,见面就开始争吵,历尽3个小时也未达成协议,见此状况,调解人员决定采用耐心劝导,循序渐进,步步为营的调解方式,让双方多年的心结慢慢解开,逐步达成共识。待第二次调解,双方就多了一份理性,少了一份冲动,经过联调人员近4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已对宅基地的使用方面基本达成共识;第三次调解,双方就细节问题商议一致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1、座落于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委会曼吕一组56号的0.62亩宅基地使用权由岩某享有;2、岩某将座落于勐海县勐遮镇原卫生院的自家部份菜地置换给玉某享有,置换的面积按岩某所享有的0.62亩宅基地的50%计算,即玉某在原卫生院应享有的土地面积为0.31亩,经勘测机构实地测量,玉某在原卫生院实际享有的土地面积为0.39亩,多出的0.08亩为岩某自愿赠送给玉某享有;3、玉某所享有的原卫生院的土地面积0.39亩只能作为宅基地长期使用,不得出卖,否则岩某有权收回土地;5、本协议达成后,双方不得再为其父母遗留的座落于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委会曼吕一组56号的0.62亩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就此,这起错综复杂、爱恨交织的家庭纠纷圆满解决,兄妹俩重拾亲情,一家人重归于好。

(五)积极作出司法建议,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作出司法建议将审判活动中发现的单位或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普遍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指出,以促进相应问题解决。实践中,个人或单位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审理,而且会让社会的诚信度大大降低,良好的司法环境遭到破坏。2010年7月,勐海县法院对一起案件中某通讯企业工作人员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对该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和处罚决定书,指出其存在的管理漏洞以及今后的工作建议,并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以示警戒。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因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周某诉称:2008年8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代销福利彩票合同,彩票代销场所由被告提供,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房屋租金500元,同时支付销售彩票总金额的0.5%作为被告的提成。后原被告双方终止了口头代销彩票合同,但被告在终止了口头代销彩票合同后仍然在使用原告的彩票机销售福利彩票,并擅自占有销售金额共计20288.01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口头代销彩票合同属实,但原被告双方于2009430终止了福利彩票代销协议,并已进行了结算,彩票线路已经在结算后就搬迁了,被告不存在使用原告的彩票机继续销售彩票的事实。本案经过勐海法院一审审理后,被告不服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已审理终结。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和庭审所确认的事实,被告在终止合同后仍在使用原告的彩票机,该事实与某通讯企业工作人员制作的《证明》内容:“彩票机已于2009年5月1日从被告处搬迁”的情况相矛盾,而该通讯企业未对这份《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就签署了“情况属实”并盖上公章。这份伪造的证据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正确判断和公正审理。勐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司法建议和处罚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加以惩戒,肃清不良之风,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结速语

以上是笔者根据基层法庭的司法实践,结合相关理论阐述的关于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能动司法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细化规范,实践中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但同时应当看到,能动司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充分重视,并已经在审判工作中积极实践与探索,展望未来,人民法院将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将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勐海县法院勐遮法庭    裴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