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物权保护机制之浅析—以西双版纳州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物权纠纷案件及理解适用物权法为例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1-28

完善物权保护机制之浅析—以西双版纳州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物权纠纷案件及理解适用物权法为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日趋加剧,为此,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加强物权保护迫在眉睫,但对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州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也遇到了新问题、新情况,现将全州法院审理物权纠纷及理解适用物权法进行浅议分析:

一、我州辖区内20161120181030物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一)案件审理数据情况

西双版纳州20161120181030

一审物权纠纷案件情况

    

 

年份

物权纠纷案件数

结案数(件)

结案率

%

%

合 计

判决

撤诉

调解

裁定驳回起诉

其他

2016年度

80

80

36

13

9

21

1

100

27.5

2017年度

82

77

44

24

2

6

1

93.9

33.77

2018110

56

32

13

12

4

1

2

57.14

50

总计

218

189

93

49

15

28

4

86.70

33.86

 

西双版纳州20161120181030

二审物权纠纷案件情况

      

 

 

年份

受理物权纠纷案件数

结案数(件)

结案率(%

%

合 计

维持

撤诉

调解

发回重审

其他

2016年度

25

25

14

0

4

4

3

0

100

16

2017年度

40

40

16

8

1

3

0

12

100

22.5

2018110

14

10

3

0

0

5

1

1

71.43

0

总计

79

75

33

8

5

12

4

13

94.94

17.33

 

(二)案件审理的特点

1.从近三年的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数据情况来看,一审物权案件的特点有:案件数量较稳定,调撤率上升、但调解案件少,案件调解难度大;二审案件结案率稳定,发改率高,调解难度增大。

2.从案由分布来看其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涉婚姻家庭类案件与《物权法》有关夫妻财产、家庭财产的规定案件三类占所有物权纠纷案件的85%以上,其余15%以下案件主要分布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占有物返还、消除危险纠纷、物权保护纠纷、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等分别为每年13件。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

近三年来,我州审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108件,二审42件,合计150件,占物权纠纷类的50.5%。以下将该类纠纷案件中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如下:

(一)因租赁合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履行租赁合同中,涉及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租金,另一方损毁未缴纳租金方所种植的香蕉、橡胶等作物;电力设施因故将橡胶作物毁损,或邻里间因土地使用产生纠纷而砍毁他人种植的果树等情形;被损毁方只能诉请赔偿财产损失。该类案件原告起诉时通常有报警记录,并附部分现场照片,无损毁物价值鉴定,法院通常结合本地经济来酌定判处财产损失。

(二)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我州审理的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失案件较多,有以下四个难点:

1.事故原因认定难。火灾事故发生后,通常由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但是一些认定书中多缺乏对起火直接原因的认定和倾向性意见,给查明事实带来困难。

2.事故责任认定难。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描述起火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很多认定书并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也不明确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也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3.损失范围举证难。火灾事故具有突发性,当事人往往难固定现场证据或者提前保留相关物品单据及照片,而司法鉴定部门认定的受损物品多根据当事人自述及现场残留物而制作,导致案件审理中原告方物品损失价值与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的损失价值相差较大,被告往往以原告没有证据或者残留物证明力不足为由来抗辩,法院只能依据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作出判决。

4.矛盾纠纷调解难。火灾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比较巨大,在原因不能查清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多会选择推诿扯皮,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或认为自身责任小,导致案件调解难度大。

(三)因物业管理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业主将车辆停放在住宿小区内,发生机动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损害赔偿纠纷渐多,对于此类案件的赔偿标准要依不同情形确定。业主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应按照业主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来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的赔偿责任。

(四)如何妥善化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的建议

1.建议最高院适时制定就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相关的统一司法解释。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由于对各种财产的赔偿损失和赔偿标准没有具体标准或参照,而且赔偿标准问题涉分配正义,对民事权利影响极大,应当按照民法基本原则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2.建议加强法律宣传工作。人民法院要利用巡回审判、阳光司法等措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审理中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该类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司法局等承担其他承担法律宣传的行政部门也应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真正学法、懂法、用法、遵法、守法,形成全和谐的法治社会。

3.建议依托多元调解来化解该类纠纷。财产损害通常发生在邻里、亲戚朋友、关系紧密经营者等之间,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因此要紧紧依托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的综治平台,依靠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居委会村委会干部等来调处矛盾纠纷问题,这些人员来自基层,都比较熟悉双方的纠纷矛盾根源,调解起来更简便,当事人更易接受,也易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4.建议建立专门类型案件精审团队。针对法院该类纠纷,按照审理原则将特定几类案由的案件交由一个固定的审判团队来审理,这样无论从查看法律资料、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实现类案同判等方面都有好处,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矛盾纠纷的化解。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发原因

1.农民抢种权属不明的土地。经济作物橡胶收益的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一些农民因抢种一些权属不明的土地而产生纠纷。

2.土地承包登记不规范。由于1998年土地延包时登记不规范,承包面积不准确,四至界限不清,导致农户之间发生纠纷。

3.土地流转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农民外出打工或不愿耕种的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税费等也由新的承包人承担。由于调整土地用途等国家政策的改变或者种植物的利润高让原承包户与受让人之间产生纠纷。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有的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集体讨论而私自发包给亲朋好友引发纠纷;有的村干部利用村委会换届或负责人变更,借机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有的村委会或村小组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对外转租或发包,强制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由上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发原因多样,这也导致审理该类案件有一定困难。

(二)土地征地补偿费问题而引发纠纷

1.审判实践中,涉及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纠纷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因当事人认为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被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因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产生的纠纷。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三多两难”

   ⑴被告主体多样化。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不同村委会之间、同一村委会内村小组之间土地所有权主体不一,故此类纠纷被告主体多样化,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还有的以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甚至有的以村干部个人作为被告。

   ⑵案由多样化。人民法院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立案案由五花八门,在统计报表上亦有重复之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

  ⑶裁判结果多样化。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我州两县一市法院处理也不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有的法院对于土地征地补偿费纠纷不予受理;有的受理后中止审理;有的在受理后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有的认为土地补偿费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分配而予以判决驳回,有的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⑷调查取证难。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由于历史上涉及登记底单材料不齐全,原告往往很难向法院提供有关土地承包、流转手续方面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也无法查实,有的涉及多次流转的,有的有重复承包情形。这类案件,往往审理周期长,法官甚至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

⑸执行难。执行这类案件,涉及村民个人经济利益,大多数村民情绪对立,而且村委会、村小组不配合,甚至煽动老百姓围堵法官,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远大于一般案件。

(三)如何妥善处理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建议

1.完善健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工作的管理,严格进行土地详查,并登记造册,明确土地权属,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

2.完善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地规范、统一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有利于各地基层法院具体操作执行,正确裁判。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要求老百姓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土地流转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4.提高基层法官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能力,丰富纠纷调解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纠纷。建议省高院适时组织基层法官进行这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素质。

以上仅对物权纠纷中出现案件数量大的财产损害赔偿类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案件进行分析,但近年来涌入法院的物权纠纷还很多,如涉婚姻家庭类纠纷与《物权法》相交出现的因共有物使用、离婚时赠予子女、遗产继承等引发的大量不同纠纷,还出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呈现出类型新、争议大、难点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妥善审理物权纠纷类案件,对于依法保护物权,维护交易执行,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全州法院的法官应该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学习,探讨该类型案件前言热点、难点问题及审判对策,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为全社会提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服务。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抄送:省高院,州委政法委,本院领导,三县(市)法院,本院各部门。(通过cocall系统下发)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12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