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1-20

近年来全州两级法院未成年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类型,其中暴力、财产性犯罪所占案件比例较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全州犯罪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呈递减趋势。

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度全州两级法院审理青少年案件情况:

      
2014-2016年度平均值
2017年度
未成年人犯罪率
未成年罪犯人数
58
87
全部罪犯总数
1259
2730
未成年人犯罪率
4.61%
3.19%
2017年每十万未成年人中犯罪人数
3.10
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率
青少年犯罪人数
235
503
全部罪犯总数
1259
2730
青少年犯罪率
18.67%
18.42%
2017年每十万青少年中犯罪人数
10.47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侵财型犯罪居多。过早涉足社会的未成年人大部分文化程度低,经济条件无法独立,又不愿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为了追求享乐,满足超常消费或沉溺于网络游戏和沾染吸毒,便会采取盗窃、抢夺、抢劫等非法手段来获取财产。从外地跟随父母到我州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多因生活贫困,缺乏家庭正确引导,过早辍学涉足社会,为谋生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另外,我州地处边境,与老挝、缅甸山水相连,未成年人被他人以高额报酬利诱,参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情况日益显现。

(二)以团伙作案居多,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由于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缺乏, 为克服作案时的恐惧心理,这让他们在作案时选择拉帮结派,凭借人多势众,互相壮胆,作案时分工明确,比如,有的专门负责制定计划,有的则负责实施犯罪,利用团体优势相互弥补。一些未成年人过早辍学,无所事事,便三、五成群,聚在一起嬉戏、酗酒,一些偶然性因素往往一拍即合形成共同犯罪,且该类犯罪多为暴力、财产性犯罪,伴随着很大的社会风险和恶劣影响。例如已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顾某纠集一帮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员,为满足上网玩网络游戏的目的,在景洪嘎栋小学周边,多次针对众多小学生实施抢劫,对教学秩序及学生的人身、心理造成了严重影响的案件。又如桑某某、邓某、代某某、陈某某、陈某五位未成年人被告人与成年人敬某某纠合在一起,为满足吃喝玩乐的需求,使用刀具、钢管等作案工具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从起始的抢劫手机及随身携带的财物,发展至后期抢劫摩托车的案件,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容小觑。

(三)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大多数未成年人在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的过程中,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犯罪目的和主观故意。他们通常是基于报复心理、意气用事或者寻求刺激,而置他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一方面,法制观念的淡薄让他们根本无视自己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因为文化程度低、缺乏社会经验等因素致使其轻信不会发生严重后果。如大多数结伙抢劫也往往属于临时选定抢劫对象,对被抢对象并不了解,较为盲目,实施抢劫时蜂拥而上,没有明确细致分工。

(四)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和科技化。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及无良影视剧的影响,争强斗狠,在实施暴力型犯罪时往往手持刀具,手段残忍,不计行为后果。此外,在未成年人的侵财类案件中,犯罪手段越来越科技化,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网络、微信,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或轿车。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生理和心理不够成熟。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生理、心理均急剧发生变化,独立意识开始觉醒,反叛行为增多,在此期间其思想和行为明显地具有不稳定性、多变性和可塑性,对社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欠缺,对事物往往只看到表面,并且思想单纯,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容易偏激。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情感悲观低落,甚至自暴自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家庭教育失当。家庭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亲情关爱缺失,将直接影响其心理、情感的正常发育。未成年人罪犯多来自农村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很多父母忙于生计,加之其本身文化程度也不高,对子女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对子女的教育放任自流,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引导,未成年人过早脱离家庭的约束步入社会,与社会闲杂人员厮混,长期耳濡目染,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学校教育不够重视德教。学校在教育上重智育轻德育,法制、道德教育方式简单且流于形式,学生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较差,教育方式不当。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致使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未成年罪犯大都文化程度不高,初中文化程度以下为主要群体。大部分人员均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过早离开了有益其身心发展的教育环境,缺乏必要的道德修养和法纪意识,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行为已构成犯罪其还自认为不是个多大的事情。

(四)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我州地处边疆民族地区,居民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氛围不浓。加之我州自然资源丰富,生存竞争压力相对较小,有为数不少的家庭缺乏通过教育改变子女命运的内在动力,对子女受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对子女的学习教育漠不关心、放任自流,认为读书无用,特别是一些边远少数民族村寨情况更是如此。在这样一些落后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好好接受教育,整天不务正业,缺乏善恶是非观念,将心思用在讲排场、讲吃喝、讲穿戴、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方面,加之受社会上存在的黄、赌、毒等不良行为及个别颠倒是非黑白的无良影视剧和一些暴力血腥网络游戏的影响,致使一些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及行为被错误引导和潜移默化。

三、关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家庭应切实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道德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要规范自身言行,用正确的方式教育人、引导他们学会辨别是非,学会尊重自己和爱护他人。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多关心、陪伴孩子,增强与孩子间的交流。

(二)相关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改进教育方法,注重学生的心理活动,配备心理学教师疏导。重视法制、思想道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制,寓教于乐,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从根本上消除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在动因。同时,高度关注留守学生,建立农村、社区留守学生教育和监护体系,成立留守儿童活动中心,引导他们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发挥他们的个人兴趣和专长,使留守学生身心得到健康成长。

(三)与营造健康社会氛围相结合,开展普遍意义的法制宣传活动。普法宣传工作是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青少年维权的关键环节。在学校定期对失和、失教、失德家庭开展家长讲座,可邀请法院法官参加,共同提醒、警示家长,为家长提供如何正确应对学生青春期叛逆心理的咨询意见。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在学校设置维权信箱、公布维权热线电话、以及公布法院博客提供网上法律咨询,建立在校联络员的机制。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氛围,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内容有趣的法制宣传,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四)强化未成年人审判组织,使未成年审判工作更加专业化,坚持职能延伸,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保护机制。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院通过员额法官审判力量的调整,及时贯彻州委州政府预青工作安排,在两级法院成立青少年案件专门审判合议庭制,使青少年案件审理更加集中化、专业化,为预青审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在具体案件中切实维护了青少年的诉讼权利,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严格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认真做好“庭前调查、庭审教育、庭后延伸帮教”工作,庭前“三查明”工作,“一点四心”的法庭教育工作。采取温暖感化法、耐心说服法、父母关爱法、前途指导法等方式进行,把法制教育与情感教育融为一体。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扩大适用非监禁刑,促使少年犯改过自新。并进一步寻求帮教少年犯新途径,探索“法官寄语”感化教育少年犯,加大教师陪审员参加涉少案件庭审比率,指引少年犯改造和回归社会。

(五)注重与未成年人保护机关联动,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运行机制。坚持贯彻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做好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工作,针对本州案件中多发的监护人无法参与庭审的情况,坚持审判工作联动,与州市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关、基层组织积极协调,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公正,切实将未成年人预防工作引入审判工作中来,通过多机关联动构建共同帮教,促使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琴 )